高虹安涉貪判7年4月 3認罪助理下場曝光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一案,台北地院今(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1年徒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前行政主任黃惠玟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前助理「公衛文」王郁文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另陳、黃、王等3人還須附加100至240小時義務勞務。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擔任立委期間,明知立法院編列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含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帳戶,並非立委薪資一部分,亦非對立委個人的實質補貼,竟與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共同詐取酬金及加班費,合計12萬3128元。

北院詳細指出,高虹安、黃惠玟均明知2020年3至5月、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於前述期間接續向立法院浮報薪資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為基準請領當月加班費,導致立法院承辦人員將這些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掌管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酬金及加班費。

另外,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2020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薪資為8萬或7萬5151元,並以此為基準浮報請領當月加班費,使立法院承辦人員不實登載職務上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共同詐取合計4萬154元酬金及加班費。

快新聞/高虹安涉貪判7年4月 3認罪助理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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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表示,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2020年3至5月間,高虹安以每月4萬6000元薪資聘用王郁文,同樣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指示,浮報薪資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使不知情立院承辦人員不實登載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加班費。

有關本案事實及論罪說明,北院表示,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陳奐宇、黃惠玟均認罪,而高虹安等4人就前述2罪犯行,除了有高虹安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吳達偉、陳瑋希、謝寧、蔡維庭等人之供述及證詞外,另有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助理勞退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可佐證。

北院表示,高虹安等4人所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量刑方面,考量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不具公務員身分,可罰性較輕,依刑法第31條規定減輕其刑。

快新聞/高虹安涉貪判7年4月 3認罪助理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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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陳奐宇及王郁文犯罪情節較輕微,且與高虹安及黃惠玟共同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故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規定減輕其刑。而陳奐宇、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判決指出,審酌高虹安位居立委要職,負責我國立法等公務,本應廉潔自持,並遵法自律資為人民榜樣,竟為增加立委辦公室可運用之零用金,罔顧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目的,非法利用職務機會詐取助理補助費,敗壞官箴。

雖然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身為公費助理,不應配合立委詐領補助款,但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考量高虹安等4人均無前科、各自涉案情節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所得等情狀,分別量處今日判決刑責及褫奪公權,並就陳奐宇等3人宣告緩刑。至於尚未扣案犯罪所得,高虹安11萬6514元、陳奐宇506元、黃惠玟5642元及王郁文466元,均宣告沒收或追徵。

北院今日判決結果如下:

(一)高虹安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二)陳奐宇處1年徒刑,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三)黃惠玟處2年徒刑,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四)王郁文處2年徒刑,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快新聞/高虹安涉貪判7年4月 3認罪助理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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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原文出處:快新聞/高虹安涉貪判7年4月 3認罪助理下場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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