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若一審有罪未必除名? 民眾黨修內規留彈性空間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照。侯柏青攝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資料照。侯柏青攝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被依貪污罪起訴,因颱風攪局,原訂24日宣判延至明(7/25)天上午,若一審有罪,根據民眾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新規定,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除名或停權,由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意味高未必被除名。

高虹安涉浮報薪資及助理費訛詐46萬30元,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台北地院歷經10月審理,原本預定24日宣判,因颱風因素讓宣判一波三折,台北市連續兩天宣布停班停課,北院將改訂在26日上午11點宣判。

民眾黨中評會去年(2023)9月決議,依照黨內廉政準則,祭出暫停黨權處分,而且在判決確定無罪以前,高虹安不得聲請恢復黨權。而高虹安早在去年被起訴時,就主動請辭黨內所有職務。

民眾黨原本在2020年通過的「廉政準則」規定,「經法院一審判決有罪者,應予開除黨籍,受處分人執行徒刑期間不得回復黨籍。」不過,去年已默默修改黨內規定,將「廉政準則」與「紀律評議裁決準則」合而為一,而且從高虹安被起訴後,就有3次修正紀錄,最近一次在今年7月4日。

根據最新版的「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第17條規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視情節輕重,應予以除名或停權之處分,變相保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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