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重罪難逃?黃暐瀚揭「關鍵4案例」:就是7年以上刑度

記者劉宇鈞/台北報導

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特別列出4個案例,他說,只要遭《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又不肯認罪、不願繳回,那就是7年以上的刑度。

黃暐瀚今(29)日在臉書上以「認罪、繳回」為題發文表示,詐領助理費的民意代表,層出不窮,判例自然也累積不少,簡單說「認罪、繳回」就是獲得輕判,甚至緩刑的唯二解方,他舉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與秦儷舫為例。

黃暐瀚提到,兩人都涉嫌用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秦儷舫在偵查階段就「認罪」並「繳回詐領金額228萬」,一審輕判兩年,緩刑五年(不用關);反之童仲彥的詐領金額只有「12萬」,卻因為「不認罪」「不繳回」,一審被重判了七年六個月,後續二審認定詐領金額僅五萬,改判三年十個月,最後童仲彥入獄服刑。

黃暐瀚說,還有民進黨前立委陳賴素美的狀況也類似,詐領785萬,因「坦承犯罪、全數繳回」,獲判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不用關);而比較特別的是民進黨新北市議員周雅玲,周涉嫌長年詐領助理費 1362 萬元,遭檢方起訴,但院方卻認為,周將詐領的助理費用於私聘助理與公務開支,而且「支出大於所領」,最後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刑8月,緩刑3年。

黃暐瀚分析,周雅玲的例子,院方是直接不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僅追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只要依「貪污治罪條例」被判有罪,又「不肯認罪」、「不願繳回」,那就是七年以上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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