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被判7年4個月算輕?! 吳宗憲推測:是否法官對證據也是毛毛的?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助理費案,被法院重判7年4個月,其所根據之法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法定刑期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曾任檢察官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高虹安否認犯罪,但法院認定高虹安有罪,卻只往上加4個月,算是輕判。吳宗憲質疑,是不是法官自己對證據也是毛毛的?

網路政論節目《下班瀚你聊》28日播出吳宗憲專訪內容,他表示,高虹安案有些事證剛好走在那條線上,很難去判斷。可能有兩種狀況:第一個是跟員工講好月薪3萬,但向立法院報3萬5千元,多5千是立委的,這個狀況會有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

另一種狀況是報3萬5千元,但是強迫助理必須把5000元繳回當公積金,這個狀況就是遇到慣老闆、壞老闆,要求繳多少錢回來當公積金,這個還沒到貪污治罪條例的程度。

至於浮報加班費,例如明明沒有加班,卻報加班,再把加班費拿來當公積金,吳宗憲表示,如果每個人的加班早就遠遠超過時數上限,在報加班時數時就亂填一通,這是貪污嗎?沒有,因為確實有付出;立法院有受害嗎?也沒有。如果僅加班10小時,卻向立法院報20小時,就確實有違法問題。

吳宗憲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是7年以上之罪,算是重罪;但法院判決只往上加4個月,所以判決是很輕的。「在我來看」,法院認定高虹安有罪,但是輕判。

吳宗憲分析,很奇怪的是,高虹安否認犯罪,為何被告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又輕判?目的是什麼?是否對於證據也不是拿捏得那麼穩?如果證據明確,被告還否認,還鬧得社會亂哄哄,「我一定判10年」,但現在只判7年4個月,是不是法官自己對證據也是毛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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