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一審遭判7年4月 律師黃帝穎曝3大正向法律意義

高虹安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過去擔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期間,曾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等,台北地院今(26)日宣判一審結果,高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新竹市長職務也遭停職。律師黃帝穎今po文,分析這起案件的一審結果,具有3大正向法律意義。

針對高虹安一審結果出爐,黃帝穎今於臉書po文,分析提到該案具有3大正向法律意義,第一點為「詐領助理費案司法標準一致」,因近十年各級法院審理詐領助理費案,只要助理認罪,民代(老闆)均判有罪,法院見解穩定。「高虹安不只一個助理認罪,高辦公室包括小兔、陳奐宇等3個主任全都認罪,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汙有罪,符合法院向來見解,標準一致。」

黃帝穎提到第二點,「助理認罪獲緩刑,司法支持勞動人權」,因高虹安辦公室3位主任在偵查中就認罪,審判過程也維持認罪、犯後態度良好,因此獲得法院判決緩刑,「除了有法律上減刑原因外,也符合法官最後開庭說的『殘害助理到此為止』,法院用判決支持勞動人權。」

最後一點,黃帝穎則提到「高虹安犯後毫無悔意,依法立即停職,具法治教育意義」,像是從國民黨林耕仁爆料,到民眾黨新竹執行長林冠年正式告發高虹安助理費貪汙案,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到法院審判,高虹安絲毫沒有悔意!「今天,北院判決高虹安貪汙有罪,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市長職務立即停職,具有法治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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