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炸彈客 判刑20年定讞

高鐵炸彈客 判刑20年定讞(中央社\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今天審結高鐵及立委服務處炸彈案,依殺人未遂罪分別判處被告胡宗賢20年、朱亞東10年6月有期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胡宗賢對社會不滿,企圖攻擊製造災難藉此操作放空期貨獲利,於是夥同計程車司機朱亞東,在民國102年4月12日帶著炸彈搭乘高鐵列車從台中北上,並另在立委盧嘉辰服務處前放行李箱炸彈,所幸最後炸彈因設備問題皆未引爆。

案發後,兩人潛逃中國大陸遭逮捕,進而被押解回台灣。法院一審將胡宗賢判刑22年、朱亞東12年,台灣高等法院考量胡男認罪改判20年,朱男則判刑10年6年,案經撤銷後,更一審維持高院刑度。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