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市府代位求償 二審認定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

發生在10年前的高雄氣爆案,高雄市政府代位求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二審宣判,認定高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僅獲賠2847萬多元。(圖:溫蘭魁攝)
發生在10年前的高雄氣爆案,高雄市政府代位求償,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二審宣判,認定高市府應負8成過失責任,僅獲賠2847萬多元。(圖:溫蘭魁攝)

發生在103年、震驚全台的高雄氣爆案,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高雄市政府分六案提起代位求償訴訟,其中針對李長榮化工、華運公司以及中油公司求償部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10日)部分宣判,認定中油無責,市府過失比例從一審的4成提高到8成,高雄市政府只獲得2847萬多元賠償;針對二審判決,高雄市政府表示,市府固然尊重司法判決,但對於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仍深表遺憾。(溫蘭魁報導)

103年7月31日深夜,高雄市前鎮區和苓雅區的凱旋一心以及二聖路和三多路地下管線接連發生氣爆,造成重大傷亡。

高雄氣爆10週年前夕,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二審宣判,法院認為,氣爆發生原因是因為高雄市政府人員對於箱涵埋設工程的監工以及驗收違反應注意義務,導致4吋管線長年曝露在排水箱涵環境的水氣之中而日漸鏽蝕減薄,加上榮化公司沒有盡到監督管理責任,氣爆當天晚上,4吋管線最終無法負荷輸送管內壓力而出現破口,發生氣爆。

法官認為,高雄市政府發包驗收的箱涵埋設工程違法包覆4吋管線為氣爆的主要肇因,且,疏於進行公共管線圖資整合管理平台資訊的驗收或核實,也沒有將所屬單位間各自職掌的管線情資予以整合共享,沒有落實災害防救法規的緊急應變作為,且現場指揮混亂無序,因此認為這起氣爆,市府應負8成的過失責任,李長榮化工應負2成的過失責任。

對此,高雄市政府發佈新聞稿,認為市府負擔責任比例過重,將在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進行研議,依法上訴;至於受災者已取得的救助金,市府強調,本案判決金額並不影響受災者權益,一定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也就是,如果判決賠償金額變少,受災者已經領到的補償金不用退還,如果判決賠償金額增加,市府會予以補足,受災者不用擔心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