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案》是誰造成箱涵包覆管線風險? 榮化將上訴求公道

昨(17)日高雄高院判決榮化須對2014年發生的高雄氣爆案負民事賠償責任。(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部)

2014年高雄氣爆案進入賠償訴訟階段,高雄市政府提告李長榮化工、榮運損害賠償,高市府主張管線在地下20、30年,竟未編列維護預算,或者現有檢測方式不足,認為被告要負全責,榮化和華運則以刑事判決高市府負最大責任為依據反駁,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7日宣判李長榮化工應負賠償責任,但高市府未能全免責任,因此賠償金額降低,榮化表示,將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信譽及股東權益。

高等法院判賠償,李長榮化工將再上訴

高雄氣爆案發生後,民、刑事訴訟持續進行,刑事部分高市府被判為要負最大責任,其判決結果影響到高市府對李長榮化工、榮運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據悉,高市府提賠償金額約3千萬元以上。

高市府的律師團隊把攻防放在民法第191-3 條,「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其主張為李長榮化工管理不善,運送丙烯的Y型管是一條孤兒管線, 中油或者李長榮化工多年來對該管線沒有做好維護,自民國90年10月以後都沒有編列預算維護,沒有防範可預見之風險,為故意過失。

雙方律師攻防,究竟誰造成管線的風險

但李長榮化工的辯護律師主張,191-3 條在於誰知悉這個風險?誰能控制這個風險?問題是該管線不應該通過箱涵,這件事情只有高市府最清楚,當年高雄市政府召開會議要移箱涵裡面的管線,但開完會就不了了之,造成了所謂「不可預見風險。」中油當庭也反駁沒有維護管線之說。

經過一番攻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7月17日判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降低。

李長榮化工表示,本件氣爆案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詳細調查證據之後,業已認定高雄氣爆肇因於高雄市政府在民國80年間設置的地下箱涵違規包覆了本公司的地下4吋管線,因此判決本公司相關人員均無罪,且業經最高法院定讞在案。因此本公司將於收到民事判決書後,委請律師依法提起上訴,以維公司信譽及股東權益。

每位罹難者已代墊賠償,並成立關懷基金會

李長榮化工聲明指出,2014年7月31日高雄氣爆事件發生之後,法院開始審理本公司是否應負法律責任之前,在當時的李謀偉董事長促成下簽訂代位求償協議,由本公司先墊付每位罹難者新台幣1200萬元(由罹難者家屬受領)。嗣於2020年間,本公司與相關同仁成立了「財團法人高雄市關懷氣爆受難者社會福利基金會」,以愛心持續對受難者及家屬進行職業與教育訓練,並提供相關協助。

未來,李長榮化工將持續努力於ESG永續發展,並致力於「2030年減碳37%、零工安事故、誠信正直經營」三大目標。李長榮化工期盼最高法院釐清責任歸屬,還本公司公道,也感謝各界友人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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