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持鐵棍毆打同事 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高雄王姓男子不滿林姓男同事不配合工作,持鐵棍毆打林男致死,一審由國民法官參審,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王男上訴,全案定讞。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判決指出,王男與林男都在高雄1家鋼鐵公司上班,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王男不滿林男拒絕配合工作,憤而以雙手持長88公分、重8.8公斤的鐵棍朝林男揮打。

王男持鐵棍擊中林男的左胸頭頸交界處,林男倒臥在地並受有頭部外傷、硬腦膜下腔出血、腦幹出血等傷害。林男經其他同事協助送醫,4天後傷重不治。

橋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認為,此案起於雙方單純口角,王男案發後向警方自首,雖未與林男家屬和解,也已賠償新台幣35萬元,並表明願意過戶共有土地給林男家屬遭拒,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二審認為,王男於一審宣判後僅再賠6000元,增幅不大,也仍未與林男家屬達成和解,王男上訴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檢察官上訴認為刑度過輕,均無理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蕭博文)113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