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參與「未經核准」集會罪名成立 判刑4個月

香港民主運動人士黃之鋒在2019年10月5日、香港「禁蒙面法」生效第一天,參與未經警方許可的抗議遊行,因此遭到警方逮捕並被起訴。香港「東區裁判法院」今(13)日裁定,黃之鋒參與未經核准的集會遊行,罪名成立,判處4個月徒刑。

據報導,黃之鋒的律師辯護時強調,香港終審法院曾經判決,接納所謂「公民不服從行為」,同時2019年10月5日的抗議規模很小,因此希望法官能夠對黃之鋒網開一面,但法官仍然判決黃之鋒4個月有期徒刑。

在判決之後,黃之鋒還押,對不少在外等候結果的支持者揮手,還說「很想念大家」,而支持者也熱烈回應,勉勵黃之鋒「要撐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