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政治獻金案不起訴 高思博不服

記者林雪娟/台南報導
台南市長黃偉哲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喬事未申報案,台南地檢署日前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告發人高思博十七日聲明表達不服,他認為檢方論證自我矛盾,牴觸過去各司法單位的偵辦結果,即使檢方認定黃偉哲僅涉及行政罰,就應執行,否則他將向監察院舉發南檢失職。
高思博強調,該案是他於去年競選台南市長期間提出告發,原本他決意在選後放下,不再追究,但南檢不起訴的內容太有問題,他不得不就事論事,指出南檢其中矛盾之處。
高思博說明,九十七年時,台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偉哲,證明當時地檢署認定黃偉哲有收錢事實。如今,地檢署不起訴理由,竟然是無法證明黃偉哲收到錢,這不是前後矛盾嗎?其次,在民國一百年的判決書中,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黃偉哲確實有收取現金,但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價關係,所以判定貪污罪無罪,但有收到錢是法院認證的。
高思博認為,既然九十七年的地檢署跟一百年的高等法院都認定有收錢這件事,並將這筆錢認定為「政治獻金」,此次地檢署不就是一次推翻自己跟高院過往的判斷,南檢既然覺得這屬於行政罰問題,就請移送監察院跟內政部處理,盡到公務人員的責任與義務。
高思博強調,尊重南檢之餘,更希望各相關單位面對司法課題,回歸專業,按照黃偉哲應承擔的責任,給民眾正確的交代。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針對台南市長黃偉哲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不起訴案,台南地檢署表示,有關黃政治獻金違反行政罰部分,本案偵結後,將另函請受理申報機關依法處理。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柯怡伶表示,有關告發人提的聲明表達不服檢察官所作處分一事,由於前案偵查中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所憑的證據,經過法院歷審的審理,已有不同。且前案貪污案件的構成要件,與本案告發被告黃偉哲涉及政治獻金法有關刑責的構成要件不同。檢察官綜合前貪污案件於偵審中之全部事證,及本案另行調查所得證據,仍無法認定被告知悉或收受其助理向蘇姓總經理收受之政治獻金,亦無法確認黃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間及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