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條款三讀 拍攝、購買兒少性影像最重可關7年罰100萬

藝人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圖:黃子佼微博)
藝人黃子佼持有未成年性影像,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圖:黃子佼微博)

網路兒少性剝削事件頻傳,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心理傷害,為杜絕此類案件,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並規範性影像處理中心主動巡查、下架,增設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以擴大保護對象。

立法院衛生及環境委員會召委王育敏發言指出,去年本條例因我國#Me too事件延燒才剛修正過,但今年又爆出藝人黃子佼自「創意私房」、「觸感空間」等會員制非法性影像論壇,購買並儲存7部兒少性影像於私人硬碟,更發現論壇透過販賣與購買非法性影像,形成緊密的犯罪組織,事件延燒也讓她察覺到本條例的漏洞,因此立刻提案修法。

針對兒少性剝削行為,三讀通過條文新增「重製」、「持有」、「支付」等犯罪樣態,並明確行政院各部會的權責及任務。加重罰則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拍攝、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及其他物品,以及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還有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通過條文也規範,網路業者透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得知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相關犯罪之網頁資料;性影像中心得知網頁資料涉有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者,應通知網路業者、警察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

為辦理性剝削行為之犯罪偵查,三讀通過條文明定,警察機關應指定或設立專責單位建立被害人性影像數位鑑識資料庫;資料庫之內容、儲存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三讀通過條文也新增兒少性剝削之教育訓練,中央警政主管機關、中央法務主管機關及司法院應適時辦理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訓練;高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兒少性剝削防治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