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景泰貪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發監執行

前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其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共九十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四年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九號判決確定,基隆地檢署啟動防逃機制,於昨(二十)日上午十點執行,黃景泰按時報到後,經執行檢察官確認人別無誤,發監執行。 基隆地檢署表示,黃景泰涉及數起貪污治罪條例案件,雖有部分仍於法院審理中,惟其中以不實發票詐領基隆市議會公款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共九十四罪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六月十四日以一○四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三十九號判決,黃景泰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均未上訴而確定。 由於該案刑度符合法務修正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二點所定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陳檢察長於七月十八日召集轄區警局、海巡署及原偵辦司法警察機關--廉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機動調查站召開防逃會議,審酌與會司法機關提供之情資,認有事實足認黃景泰有逃匿之虞,爰啟動防逃機制。 地檢署指出,考量二十四小時監控所需耗費之執行人力,會中決定於二日後(即二十日)執行,立即指揮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派出所,於會後當日送達執行傳票予黃景泰簽收,並協調司法警察機關對黃景泰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進行必要之觀察及動態掌握,嗣於昨日上午順利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