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紹庭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 遭雄院裁定收押

圖:黃紹庭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 遭雄院裁定收押。(記者黃富貴攝)
圖:黃紹庭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 遭雄院裁定收押。(記者黃富貴攝)

國民黨高市議員黃紹庭疑涉浮報助理費案,雄院三十日下午歷時兩小時羈押庭訊後,認定黃紹庭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雄院行政庭長李育信表示,法院裁定黃紹庭羈押理由:被告經訊問後,坦承以未實際擔任助理的人申報公費助理費,及低薪高報請領公費助理費用,並按月匯入固定數額到配偶名下金融帳戶以支付服務處水電費等事實,並坦承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罪嫌,足認被告涉犯兩罪名的犯罪嫌疑重大。

另被告在廈門知悉遭檢調單位執行搜索調查程序後,雖於一一三年九月廿九日返台並配合說明。但依被告的入出境紀錄,其有頻繁入出國的情形,且自承其配偶及子女長年定居於美國,該居住房產為其等名下所有,其本人也曾取得美國國籍,顯見被告具有逃亡國外的相當生活經驗、人脈、家庭支援及經濟條件。另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認定有相當理由被告有逃亡之虞。

另被告所述仍多有和共犯及證人所述、卷內客觀書物證不符的情形。且經執行人員於被告父親住處,查扣疑似預先演練詢問內容的串證筆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

法官並審酌本案依目前偵查的進程,尚待多名公費助理到案說明擔任公費助理期間實際薪資發放及任職情形,且被告於本案中立於主導地位,因而有羈押的必要性,且為有效防止串滅證,應予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