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父母可以無限制要求被扶養嗎?扶養義務有程度之分嗎?
黃靖芸/律師
年老後疾病纏身 生活變得窘迫 我可以找誰求助呢?
最近發生了一個令人難過的案件,一名老翁到女婿家門前淋油自焚身亡,而老翁會自焚的原因疑似是因為自己有慢性病,又沒有收入,在生活困頓的情況下,想要到女兒女女婿家依親,結果遭到拒絕,因此情緒低落決定自焚。
其實很多人年老後,會因為身體出現一些慢性疾病而時常需要就醫,而就醫吃藥又需要花不少醫療費用,加上沒有經濟收入,年輕時工作的存款也會被默默蠶食殆盡,疾病便逐漸地拖垮身體與生活。
此時,若有子女,就會希望能與子女生活,由子女來照顧扶養,就如同上面案例中的老翁一樣,會希望去找子女依親,然而子女平時有自己的生活模式,突然地依親可能會造成子女會需要作出行為模式的轉變,因為擔心父母,想多照顧父母,就會選擇辭去工作或是花錢請看護在家照顧,而有些子女自己本身家庭的經濟情況可能就比較緊縮,若為了照顧年邁的父母辭去工作,反而會造成整個家庭的崩潰。
所以父母們其實可以尋求另一種方式來讓子女幫忙扶養您們,因為民法第1115條有規定,若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他們就會是扶養義務人的第一順位,因此子女對父母是負有扶養義務的,子女可以依自身能力,每個月給父母固定的扶養費用,讓父母能夠在經濟上較為寬裕。
假如子女都不願意給予扶養費用或是任何支援,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以法律途徑來跟子女請求應支付的扶養費用。
如同前面所說,子女是可以依自身的經濟能力與狀況來給予適當的扶養費用,並非父母可以無限上綱地去要求金錢援助,這個部分在民法第1119條也有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
分定之。」
依法條內容所說,假如受扶養者是父母,而父母本身並沒有疾病困擾,平時也沒有太多額外的必須費用,這時候子女就只需要依自己的能力去給付扶養費,或是在父母有需要時給予適當援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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