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芸律師專欄】配偶意外死亡 另一半能分得的不只是繼承遺產!

黃靖芸/律師

夫妻其中一方死亡,配偶當然有權繼承遺產,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因此配偶可以繼承遺產這件事是確定的,那配偶可以繼承到多少遺產呢?

為了能更清楚說明,我們舉個例子:

A因為車禍過世,留下C、D兩個子女以及妻子B,A死後有3000萬的遺產,沒有任何債務,而這3000萬是與妻子結婚後投資做生意賺來的,而妻子名下並沒有任何財產也無債務。

父親A過世後,因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兩個子女自然成為了第一順位的繼承人,而配偶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並且可以跟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繼承。

因此計算的方式就會是以A留下的3000萬遺產平均分成三份,B、C、D各可分到1000萬的遺產,所以身為配偶的B最終可以分到丈夫A所留下遺產中的1000萬。

但是……

其實事情還沒結束喔!很多人都會以為配偶可以分得的遺產就是與子女平均後的那一份而已,其實還有一筆錢常常都會被大家給忽略,那就是夫妻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剩餘財產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包含配偶死亡、離婚、改定其他財產制等,而例子中的A、B夫妻並未約定是用哪一個財產制,因此就會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其夫妻財產制。

而法定財產制對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是婚後財產扣除債務以及無償取得的財產,若有剩餘,再以夫妻雙方差額,進行平均分配,而A所剩下的財產都是婚後投資取得,也沒有債務,剩餘財產就會是3000萬,而B沒有財產也沒有債務,剩餘財產為0,雙方差額進行平均分配後,丈夫就會需要給妻子差額平均後的1500萬,因此A留下的3000萬遺產,配偶B可以先拿到1500萬。

在剩餘財產分配完後,剩下的1500萬才會成為繼承的標的,依據民法第1144條的計算方式,B、C、D三人平均,可各分得500萬遺產,B除了500萬遺產,再加上剩餘財產分配的1500萬,實際上,共可得到2000萬。

雖然只是舉例,但就能從例子當中看到這個大家忽略的細節會造成多大的差別,現實中,很多人會忽略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因多半是因為不清楚法定財產制的規定,通常都會以為剩餘財產分配只會適用於離婚的情況,然而其實只要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就能夠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記住這個“眉角”,才不會損失你應有的權利。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

《更多匯流新聞網報導》

【黃靖芸律師專欄】保母疏失造成孩子受傷,可以如何走司法途徑?

【黃靖芸律師專欄】親情的勒索? 免除扶養父母義務的民法條件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