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千萬港元保釋 不得離家或發言 人權組織批等同軟禁

因涉嫌欺詐罪及《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羈押候審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星期三就兩案合併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黎智英以港幣1千萬元現金(約130萬美元)、港幣30萬(約4萬美元)人事擔保、不得接受傳媒採訪、不得發表任何文章、不得離開香港,以及全日24小時不得離開住所,除非到警署報到或上庭應訊等條件獲得保釋。

人權組織表示,這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在法庭獲准保釋的案件,但條件史無前例苛刻,形同軟禁及剝奪言論自由,印證國安法侵犯人權。

去年多次參與反送中運動遊行集會的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今年2月28日起,4次被警方拘捕,兩次涉及參與去年反送中運動,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一次涉及參與今年六四31週年維園燭光集會,涉嫌非法集結。

黎智英成首名國安法勾結罪被告

今年8月10日約200名警員高調搜查《蘋果日報》大樓,以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勢力」,以及串謀欺詐,拘捕黎智英、他兩名兒子、4名壹傳媒高層,以及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前學民思潮成員周庭及李宗澤3名社運人士。

73歲的黎智英12月2日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到警署報到,被警方連夜扣查,並起訴一項欺詐罪,隨即在12月3日提審,案件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即時送到荔枝角收押所還押,到明年4月16日再提訊。

12月11日警方再加控《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國安法今年6月30深夜實施後,第一個被控以有關罪名的人士,案件12月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繼續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審理,引起各界關注。

黎智英一個月內第3次申請保釋

法官蘇惠德再次拒絕黎智英保釋申請,將案件押後到明年4月16日下午再提訊,期間需要繼續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看管。

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超過兩星期後,懲教署上星期五(12月18日)安排黎智英轉往高度設防的赤柱監獄繼續羈留。

兩度被法官拒絕保釋申請,被還押21日的黎智英星期三就兩宗案件,合併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候審,由另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

千萬港元交保 不得離家或發言

法官聽取控辯雙方陳辭後,下午批准黎智英以港幣1千萬(折合約130萬美元)保釋外出。不過,控方在法官批准保釋後,隨即表示將會在7日內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並引用《終審法院條例》第35條,申請於上訴期間將黎智英繼續羈押。

法官李運騰以沒有權限為由駁回控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控方其後要求盤問三名人事擔保的人士,辯方要求以內庭形式進行。據了解三人是香港天主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律師何俊仁以及香港浸會大學客席教授吳明德。

最終法官李運騰維持批准黎智英保釋外出,但是保釋條件大幅提高,包括港幣1千萬元現金(折合約130萬美元);港幣30萬(折合約4萬美元)人事擔保;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任何可能會被視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製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行為,即不得會見外國官員;不得接受傳媒採訪、不得發表任何文章、不得在社交網站帖文、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星期三次到警署報到,以及全日24小時不得離開住所,除非到警署報到或上庭應訊等。

人權組織批保釋條件苛刻形同軟禁

黎智英是首位在法庭獲准保釋的港區國安法被告,民權觀察創辦人之一沈偉男接受美國之音訪問表示,黎智英的保釋條件非常罕有及苛刻,他感到遺憾,但是就著這個可說是史無前例苛刻的保釋條件,律政司仍然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他認為是十分悲哀,亦違反保釋的無罪推定,形同軟禁及剝奪言論自由。

沈偉男說:「你見到今次的保釋條件,即是無論那個保釋金,或者你可以說他(黎智英)要軟禁在家中,即是在家中他又要失去人身自由,其實另一樣比較上我們要關注的,就是他在這個保釋期間,他是不可以接受任何訪問、不可以發表任何文章,亦不可以在網上的媒體去發Post(帖文),你會見到這個即使他可能換取得到暫時離開監房,但其實他的言論自由、表達意見自由,都全部會被剝奪的,我想這個都真的是史無前例,很大機會是,即是過往都很少這樣發生,我想這個都是見證得到,即是現在香港那個人權狀況。」

沈偉男表示,從黎智英的案件以及過往兩宗被法庭拒絕保釋的國安法案件,可以看到國案法被告人在法庭很難申請保釋,印證國安法侵犯人權,一經檢控上法庭猶如「未審先囚」。


2020.12.23黎智英獲保釋後在律師陪同下登入駕駛座開車離開法院。圖/擷自立場新聞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