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聘外國律師港府反對 北京人大釋法:由香港特首決定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遭控「勾結境外勢力」的香港國安法罪名,港府針對他聘請英國大律師辯護一再向法院上訴,對終審法院做出判決不滿,上月底向北京中央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中國人大常委昨天(12/30)對此做出決定,要求外國律師在香港國安法案件出庭時,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亦即交由特首決定。

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歐文(Tim Owen)作為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國安法罪名的辯護律師。案件原定12月1日開審,但港府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用外國律師處理國安法案件,層層上訴後,終審法院仍駁回,因此律政司向法院申請延期,並由特首李家超提請中國人大常委會「釋法」。目前案件已延至2023年9月開審。

路透社日前報導,《香港國安法》2020年6月30日實施以來,多位人權律師遭跟監威脅・被迫離開香港,迄今至少百名律師遠走他鄉。

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報導,針對港府要求釋法,中國人大常委會30日通過針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第47條的解釋文。前者涉及由行政長官主持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職責範圍,後者涉及行政長官能向法院發出證明書,以認定法院在審判之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

釋法公告稱:「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釋法公告並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所做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干涉」該委員會的工作,均應當「尊重並執行」該委員會的決定。

李家超昨晚召開記者會,表示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稱「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

「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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