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軍合憲性研討會/ 吳志光:黨政軍條款窒礙難行應從憲法保障傳播自由修正法律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台北報導

國內法學與傳播學界重量級學者今(16)日在輔仁大學舉辦「黨政軍條款的合憲性檢驗」學術研討會,會中一致表示有線廣播電視黨政軍條款「一股都不能有」的立法,已經背離原本的立法宗旨,反而造成政府基金以投資理財為目的的正常投資,使系統業者被間接投資而觸法,且無法預防也無從改善,不得不訴諸行政訴訟,法院雖駁回主管機關處分,主管機關卻一再為相同處分、無止境輪迴的痛苦現象,明顯已經窒礙難行有違法治國原則,甚至有違憲疑慮,極不利數位匯流發展,呼籲黨政軍條款必須因應現況、要與時俱進立即修正。

輔仁大學法律系主任吳志光指出,黨政軍條款的誕生,是因為行政院為了落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

吳志光從憲法保障廣電自由談黨政軍條款,也提及保障通訊傳播自由國家義務的虛與實,並借鏡他熟悉的德國公廣集團經驗,分析黨政軍條款在台灣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他說,黨政軍條款是不折不扣在地政治社會(轉型正義)特殊管制,並不是市場開放或產業自由化政策下的相應產物。此項非關經濟、產業的在地政治社會特殊管制,最初聚焦在無線電視產業及同樣使用公有無線電頻的廣播事業,卻在台灣首度政黨輪替時「朝小野大」的政治格局下,「一體」延伸至既無「轉型正義」歷史又自始即以「民營」型態就地合法的有線電視系統及其後分開立法規範的的衛星廣播電視。

吳志光指出,雖然說黨政軍條款可以視為民主轉型的過程,但矯枉過正的結果,卻造成沒有黨政軍控制目的政府相關部門或單位的正常投資行為,也因為該管制條款而遭致受罰,猶有進者,被處罰的業者往往欠缺可預見性,甚或該條款淪為惡意投資的工具。

對於黨政軍條款的窒礙難行,吳志光也說因應提升多元化、因應科技匯流及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的通傳法規範設計,一種全面封殺、政府和媒體絕緣的法令,不但不見得防止得了媒體怪獸的脫法行為,也會撲滅各行各業政府資金所可能引動的網路媒體,創新服務的火種。

吳志光呼籲,應從憲法保障廣電自由、通訊傳播自由談黨政軍條款,綜合司法院釋字第364、613號解釋為宗旨,廣播電視的電波頻率為有限性的公共資源,為避免被壟斷或獨佔,國家應該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播頻率的話語權分配,能依公平合理的原則審慎決定,藉此謀求廣播電視的均衡發展,民眾也有更多利用媒體的機會。

吳志光強調,國家應該對電波頻率給予公平合理的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受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的原則下,給予尊重,並以法律訂之。

照片來源:記者李盛雯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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