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追徵舊中央黨部11.3億 更一審逆轉改判國民黨勝訴!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借用、租用、承購均不合法,追徵出售不當黨產價額11億3972萬元,國民黨不服提告,一審判決國民黨敗訴,判決被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26日逆轉改判國民黨勝訴,撤銷黨產會處分,可上訴。
黨產會表示,國民黨1966年與財政部簽訂借用契約,將位於中山南路11號的建物供辦公廳使用,1971年11月30日期滿後未再續借;1983年再訂約承租,1990年申請承購該不動產,當年6月買下取得所有權。1998年改建成黨部大樓,2006年3月將土地及建築物以23億元賣給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
北高行一審指稱,國民黨取得不動產的歷程,不僅借用、租賃及承購行為,不符合當時的國有財產法規定,就算形式上看來合法,但自國家取得這些財產,並利用累積成政黨財產,違反憲法所彰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符合黨產條例中「不當取得財產」定義,判決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不服提上訴。
最高行指出,國民黨1990年6月底承購土地及原建物,1995年4月將原建物拆除,1998年重新蓋大樓,2006年3月24日將房地買給張榮發基金會,土地及原建物在2016年8月10日黨產條例公布施行時已非國民黨所有的財產,而是第三人張榮發基金會所有,應適用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而非同條第1項。
此外,國民黨1990年間承購房地,其中土地的計價是財政部依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計2成,即3億7404萬元出售;而原建物部分計價是按台北市稅捐稽徵機關查估,當年度價額307萬元,最高行認為沒說明是否為「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之財產」。
最高行質疑,黨產會究竟是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來認定房地為不當取得的財產?如果是後者,怎麼認定是以「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所取得?一審沒釐清,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26日更一審宣判國民黨勝訴,撤銷黨產會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