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條例》修法付委 救國團聲明感謝「他們」

救國團感嘆現職員工成為台灣轉型正義的受害者,權益因救國團財產被政府移轉受到傷害。(圖:葛永光臉書)
救國團感嘆現職員工成為台灣轉型正義的受害者,權益因救國團財產被政府移轉受到傷害。(圖:葛永光臉書)

國民黨立委游顥等37位立委連署提出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今(14)日正式排入委員會審查。救國團發出聲明,對國民黨立委表示感謝與敬佩,將持續公益服務的道路,繼續為國家社會努力,盼後續審查能有更理性的討論。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修正草案主張,將「曾隸屬於國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移除於附隨組織定義之外,且嚴格定義政黨應同時實質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方為附隨組織並應溯及條例公布施行日,本月7日一度被退回程序委員會,今天再度排入立法院會議程,民進黨團提案退回程序委員會未果,即日起正式排入委員會審查。

救國團表示,正如修正草案所述,救國團成立目的在於執行國家交付之青年培育政策,過去包括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單位,都曾以正式公函認證救國團成立時是政府組織,就連黨產會的官方網站也載明救國團成立時為政府組織的事實。

救國團強調,既然是政府組織,就不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其理甚明,重申轉型正義的面相應包括:釐清歷史真相、懲罰加害者及補償受害者及促進社會和解,就歷史及法律脈絡的真相而言,救國團於民國41年由中華民國行政院籌組成立,隸屬國防部,是由政府成立的準行政機構,自非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救國團續指,民國58年救國團解除與國防部的隸屬關係成為社會運動機構,已轉型成為民間團體,但當時沒有《人民團體組織法》,所以不能登記成社團法人,但也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更未控制救國團的人事、財務與業務。民國78年人團法公布後,救國團率先登記成為第一個社團法人,正式轉型成民間社團法人,按照人團法運作,不分黨派,只要政府需要都全力以赴,但救國團的現職員工卻成為台灣轉型正義的真正受害者,不但被汙名化、名譽權受損,權益也因救國團財產被政府移轉而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