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創辦人李世聰遺孀被控偽造文書 高院判無罪定讞

龍巖集團已故創辦人「殯葬天王」李世聰的妻子劉萍,被控涉嫌偽刻福澤慈善基金會董事高芳育的印章,盜蓋於公司收支結算表等會計文件上,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院認為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院認同原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劉萍無罪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李世聰為龍巖基金會創辦人及實際負責人,從一O二年到一O四年間,以公益捐贈名義,多次把龍巖公司款項撥到李世聰擔任負責人的龍巖基金會,再陸續流入妻子劉萍創辦的福澤慈善基金會,每年度挪用三OO萬元,幫劉萍繳納個人信用卡費、貸款本息,或購買精品,總計七年挪用二一OO萬元。

台北地檢署於一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搜索龍巖公司、龍巖基金會、福澤慈善基金會及與李世聰、劉萍夫婦住處等地,並約談李世聰、劉萍到案,劉女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二一OO萬元,檢方訊問後諭令以一OO萬元交保,李世聰以二OO萬元交保。

檢方調查,福澤基金會從一O二年至一O八年確實舉辦不少公益活動,經查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會計師審核確認支出為二七五五萬餘元,已超過龍巖七年來年捐款總額二一OO萬元,並無公益捐款淪為私用的情形,因此予以李世聰、劉萍夫婦不起訴處分。

檢方於偵辦過程中,發現劉萍擅自刻印董事高芳育印章,並於一O二年至一O八年間,於年初編製年度的收支餘絀結算表、目的事業支出明細表、平衡表等各式決算報表及業務報告書,或於年底編製隔年度預算書等文件時,在製表簽章欄、執行長簽章欄或主辦會計簽章欄上,盜蓋高芳育的印文,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劉女。

台北地院認為,公訴意旨認劉女涉犯刑法第二一七條第二項之盜用印章、印文罪嫌,惟其所引用之證據,尚難使本院認劉女有盜用印章、印文之主、客觀犯行,要難認劉女成立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檢方上訴,高院認為,高芳育曾於一O二年前某時授權劉女刻製「高芳育」之印章,劉女交由會計師事務所用印製作相關文書,難認主觀上有盜用印章、印文之犯意,難認有何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處,自不得以盜用印章、印文之罪名相繩,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