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醫院硬拗 衛福部打臉

白色巨塔 黑幕重重台大醫院表明402專戶為學術研究之用,不需備查,但衛福部認為既有捐贈事實,就應接受規範,打了台大一巴掌。圖為台大醫院大樓。(本報資料照片)

中國時報【林宜慧、廖珮妤、林志成╱台北報導】 因台北市長選舉扯出的台大醫院402專戶,被指20多年來從未依《公益勸募條例》上報備查,台大醫院昨聲明,該專戶是因資金存管需要設立,未公開勸募,應不適用勸募條例。但台大說法隨即遭衛福部「打臉」,指台大專戶既有接受捐贈事實,就應受到《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並由上級單位教育部開罰。 教部緩頰:非公益捐款 而教育部會計處處長黃永傳稍晚卻緩頰說,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台大醫院402專戶若是依公益目的而取得的捐款,才須向教育部呈報備查;但現在402專戶取得的那些捐款似乎是為研究目的,而非公益目的,有沒有必要呈報教育部,還要請法律專家解釋。 針對外界質疑,台大醫院昨天發表聲明強調,該院的專戶名為「作業基金402專戶」,主要是因應資金存管需要設立,且成立之初已依法獲財政部核准,專戶主要目的是用於學術研究,並非公開勸募,台大醫院也沒有主動勸募。 台大醫院應向教部備查 但衛生福利部社救司副司長江國仁指出,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機構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後,應於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他強調,無論是主動或被動接受捐贈,只要有接受捐贈的事實,就須依法開立收據,辦理公開徵信,依指定用途使用,並應受到勸募條例規範。不過,台大醫院是國立台灣大學所屬單位,而台灣大學的上級單位應為教育部,台大醫院應向教部函報備查。 江國仁說明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28條,若接受捐贈的單位未依規定將相關資料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應予以警告,並且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可開罰3000至1萬5000元。社救司雖為公益勸募條例的主管單位,但依法條內容,處罰的權責應在教育部。 相對於衛福部認為台大醫院違法,黃永傳強調,教育部將派專人前往台大醫院瞭解402專戶的運作狀況,將所有問題澄清後,再依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