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政府違法偷渡遠傳併中嘉

NCC日前通過遠傳併購中嘉案,引起民進黨及時代力量等多位新科立委連署反對。事實上,看守政府不應通過爭議案件,況中嘉集團為全台數一數二的有線電視系統,用戶數達一百二十九萬戶,中時旺旺、頂新、鴻海及遠傳都曾有意入主,但因遠傳、鴻海都有政府基金入股,不符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規定。 可議的是,去年七月遠傳改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MSPE Asia)聯手,採零持股方式買下MSPE Asia一百七十一億債權,並以MSPE旗下子公司荷商NHPEA的名義併購中嘉股權,避開黨政軍條款,看守政府面對如此高度爭議的案件,竟草率通過,社會高度質疑。 因此,民進黨立委陳其邁等廿八位新科立委共同聲明指出,NCC火速通過遠傳以認購公司債之規避「黨政軍條款」方式入主中嘉,決策草率,明顯護航偷渡。 法律上,NCC在通過遠傳併中嘉案的行政程序有明顯瑕疵,違反行政程序法,NCC對遠傳併購中嘉案應重新審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立法院通過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黨政軍對廣播電視等媒體之干預,影響公眾視聽權益及視聽多元化,因此NCC的行政行為,應實質符合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之法律目的。 然而,遠傳透過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聯手,採零持股及債權等方式併購中嘉股權,規避「黨政軍條款」,成功取得用戶數高達一百二十九萬戶的中嘉集團,此與避免黨政軍干預媒體,影響公眾視聽權益及視聽多元化的法律目的相牴觸。簡單的說,NCC通過遠傳併中嘉案之行政行為,並不符合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的法律目的,NCC行政方法無助於目的之達成,即違反行政程序法。 再者,NCC過去審查「旺中併中嘉案」的行政先例,曾召開兩次聽證會,行政程序較為嚴謹,但在審查有「黨政軍條款」疑慮的遠傳併中嘉案,卻僅召開一次聽證會,且在一月廿二日的公聽會,NCC不僅沒有決策的委員在場,更只用三個上班日就草率通過遠傳併中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NCC草率通過遠傳併中嘉案,行政程序顯不如審查旺中併中嘉案之嚴謹,NCC如此差別待遇,即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綜上,NCC通過遠傳併中嘉案,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應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