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可以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嗎?

憲法規定可以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嗎?

日前在三立「54新觀點」看到文化大學政治系教授林忠山和公民老師黃益中針對課綱違調的言辭攻防;其中臺灣史、公民、國文課綱違調後,皆將「說明台灣多元文化發展」改為「說明台灣以中華文化為主體的多元文化發展」,林忠山教授對此表示台灣是否多數為漢人,其文化是否為中華文化,以中華文化為主體是不是符合現在事實與憲法的描述等;黃益中老師則回應:「那是你認為我不認為…」其實他們怎麼認為都無所謂,重點是從史學的角度要怎麼看待這件事。 台大周婉窈老師很早就說過:臺灣史學者不會用「中華文化」,通常用「漢人文化」。漢人文化和原住民文化,或新移民文化,是人群及其習俗與意義網絡的概念;「中華文化」則帶有文化優劣的階序意涵。而且,「中華民族」是近代中國國族主義創造出來的,「中華文化」則是服務此一國族主義的概念,具有很強的脫離生活經驗的建構性。』 在這裡分享我的指導教授王泰升老師的諄諄教誨來說明這個問題。歷史研究主要有兩個部分,一個是過去存在的歷史事實的發現、整理、說明;然後再從確定該歷史事實為真的基礎上進行合乎邏輯與經驗法則的詮釋。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說明歷史事實不宜用後來才有的概念去加以描述──因為這樣會失真。試想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就已經夠荒謬了,尚且是拿清朝的劍斬明朝的官?──而應該使用當時的用語及概念內涵,例如在1910年大清著作權律制定之前,雖然早在南宋就有「不許復版」的文書記載,但可以因此就說傳統中國法上有「著作權」的保護嗎?不行,因為不許復版和著作權所指涉的意義仍有很大的差別;同理也不能用「權利」這個西方法的概念來描述傳統中國法上的關係而造成誤導。 所以,恐怕我們得質疑林忠山教授,「中華文化」一詞是什麼時候才有的?在這個詞出現以前難道台灣沒有文化嗎?它包不包括漢族以外滿蒙回藏等文化?如果包括,那誰是主體,台灣和滿蒙回藏文化又有什麼關係?如果不包括,那為什麼不使用定義更明確的漢人文化?光是意義範圍可疑和以今論古這種歷史敘事的觀念倒錯,就不宜在教科書上使用這麼具有爭議性的概念。 至於中華民國憲法,它的建構性就更強了,已經練蠱練到神話等級,正如我在〈文化上的台灣人〉一文曾說:『什麼時候歷史事實是由憲法說了算?那歷史課本是不是要寫,由於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基本人權,所以台灣歷史上從沒有侵害人權的事實發生?相反的,就像法律史被歸類於「基礎」法學一樣,歷史事實非但不是由法律的應然宣稱所決定(法律的規定充其量只能說明「有這種規定存在」的事實而已),而是法律規範的合理性是以歷史事實作為檢證與批判的基礎。 簡言之,不是歷史要尊重法律,而是法律要尊重歷史,否則,該修正的不是歷史(事實要怎麼「修訂」?),而是法律。』 請主張依憲法修改課綱者回答看看,以下兩個選項:(一)中華民國憲法宣稱擁有中國主權、(二)我國主權及於中國大陸,何者為真?若其中產生矛盾而有一個必須修改,該改的是憲法還是現實?如果把憲法當作現實看待,那麼應該修的不是課綱而是立刻修憲,將主權回復到元代蒙古帝國時期,否則王曉波如何對得起他口中以鮮血捍衛的祖國、大中華文化的尊嚴? 其實歷史課本更可以寫,台灣的歷史正好足以證明,能擁有世界上最超現實的憲法,並依憲法創造出各種平行時空,簡直就是公法學和物理學上的奇蹟!(事實,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