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德國紐倫堡大審談轉型正義與公務員的責任問題 二之一

從德國紐倫堡大審談轉型正義與公務員的責任問題 二之一

一、德國的納粹體制與台灣的黨國體制 筆者在5月28日的民報專欄中,曾提到公務員體制的黨國化問題。筆者在該篇文章中說:以前成為國民黨打手的員工沒有被揪出來受歷史的審判,所以就使得公務員體系可以在積非成是的情況下,無法跳脫傳統的黨國文化,而不斷再生傳統的公務員。事實上,國民黨長期的執政,使得公務員體制的黨國化現象從很早就已經存在。國民黨從所謂接收乃至228屠殺、清鄉與1949年以後的戒嚴、白色恐怖等等不公不義的作為,如果沒有下令軍公教配合是不可能順利執行的。 同樣地,德國納粹在執政後至二戰期間所犯下的罪行絕對不是只是由納粹黨的幹部來執行而已。從整體來看,德國的侵略戰爭與德國人對猶太人與波蘭人的屠殺等的最終責任是在「於以希特勒為首的主要戰犯」上,這是沒有疑問的。但是,他們的罪行也是由無數人提供協助而被完成的:在1933年3月的選舉,投票給納粹黨而拍手喝采迎接納粹快速躍進的「普通德國人」、積極獎勵孩子加入希特勒青年團,並以此為光榮的父母親們、將納粹黨綱的基礎=國家社會主義的世界觀與意識型態化成現實思想的研究者們、闡述納粹的學說,而把否定科學的扭曲式歷史神話向小孩子洗腦的教育家們、利用高度而且精緻的知識與技術,從專業的立場撐起納粹的不法犯罪體制的官僚與知識分子們、成為納粹黨的財政後盾的銀行家與企業聯合(Konzern)的代表們……,沒有這些人的支持與提供協助,納粹的主要戰犯是不可能發動《把不法罪行不斷擴大再生產的體制》。 同樣地,國民黨的黨國體制也是由許多人所支撐起來的。納粹的這個集團犯罪體制在二戰以後,透過紐倫堡大審與其後所持續的審判被一步一步釐清,但是黨國化的體制在台灣是到現在才漸漸浮出檯面的。轉型正義如果不從整體性的角度去翻開的話,那它將無法真正為社會取回公道。因為這個緣故,在228事件、白色恐怖等獲得平反的當中,對《包含公務員體制在內的各種黨國化體制》的問題須要我們更進一步去挖掘資料、釐清真相。對於黨國體制下的公務員如何配合國民黨做出違反正義的行為,應如何對之加以審判,進而給與應有的刑罰呢?這是國人今天仍不敢提出來的議題,並因此造成今日像李來希、黃耀南等眾多的公務員在沒有是非觀念乃至沒有自我反省之下,假借過去為「國」(實際是國民黨的黨國)服務而要爭取國民黨給他們不成正比的退休金,而這些退休金正是國民黨剝奪自民眾而以超過合理的分配比例所給與公務員的退休金。 對於黨國體制下的公務員要如何處理、要如何解決呢?其實給與我們最好的參考例子就是德國對納粹體制的追究與處理。 二、紐倫堡大審與其後的持續性審判 1945年5月8日,德國投降,在這之前,美英蘇三國於1943年20月30日發表「莫斯科宣言」,強調要對德國的殘暴行為加以處罰。1943年12月,聯合國在德黑蘭揭舉戰後德國處理的四個基本方針--非軍事化(Demilitarization)、非集中化(Decentralization)、民主化(Democratization)、非納粹化(Denazificazion)。1945年8月,聯合國四個國家締結「倫敦協定」,其目的是要追訴、處罰軸心國的主要戰犯,並且為了實施倫敦協定,就規定在與德國管理委員會的協商之後設立國際軍事法庭,並以此為基礎,訂定了「國際軍事法庭公約」。該公約規定了:成為追訴對象的犯罪類型有:戰爭犯罪、對於和平的犯罪、對人道之犯罪。 1、紐倫堡大審 紐倫堡大審的最主要根據是「應負戰爭犯罪、對於和平的犯罪或是對人道犯罪之犯罪者之處罰管理委員會法令第10號」,這是德國管理委員會於1945年12月20日所訂定的。至於在日本方面,東京審判的主要根據是1946年1月19日所公布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條例。 從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的審判之間,有24名戰犯被加以審判,其中無罪3名,12位被宣判死刑,7位被分別判以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免訴者1名,自殺者1名。 2、繼續審理 紐倫堡大審結束之後,1946年10月24日,美國占領地區軍政府公布第七司令官命令「軍事法庭之組成與管轄」,按照被審理的犯罪內容與被告的屬性等,將之分成12類的案件,並設立了審理這12類案件的軍事法庭。這個軍事法庭的審理被稱為「繼續審理」(Nachfolgeprozesse)。這12個案件分別是: 第一號案件,醫師審判:其內容是在集中營裡進行殘酷的人體實驗。23人被起訴,其中醫師20人,司法人員1人,行政官員2人。7人被判死刑,5人被判無期徒刑、4人被判有期徒刑,7人無罪。 第二號案件,空軍元帥米爾希審判:其內容是米爾希空軍元帥參與至強制勞動的計畫當中。1人被起訴,1人被判無期徒刑。 第三號案件,司法人員審判:其內容是司法官員、法官、檢察官利用司法殺人,被起訴者16人(其中1人自殺,1名因重病被免訴),4名被判無期徒刑、6名被判有期徒刑、4名被判無罪。 第四號案件,禁衛隊經濟管理總局審判:其內容是奧斯瓦爾德.波爾與禁衛隊經濟管理總局管理集中營並進行大量屠殺。被起訴者18人(禁衛隊幹部),3名被判死刑、3名被判無期徒刑、9名被判有期徒刑、3名被判無罪。 第五號案件,傅立格企業聯合審判:其內容是傅立格企業聯合強制外國人勞動。被起訴者6人(傅立革企業聯合之幹部),3名被判有期徒刑、3名被判無罪。 第六號案件,IG化學公司審判:其內容是巨大化學企業聯合進行經濟的掠奪,將外國勞工變成奴隸。被起訴者24人(IG化學公司之幹部,1名因重病而免訴),13名被判有期徒刑、10名被判無罪。 第七號案件,國防軍將官審判:其內容是在東南歐洲戰線,特別是在游擊戰上,殺害民間人士與人質。被起訴者12人(是國防軍司令官,其中一人自殺,一人因重病被免訴),2名被判無期徒刑、6名被判有期徒刑、2名被判無罪。 第八號案件,帝國保安總部審判:其內容是強制其他民族勞動,並進行大屠殺。被起訴者14人,1名被判無期徒刑、12名被判有期徒刑、1名被判無罪。 第九號案件,移動射殺部隊審判:其內容是奧連朵夫等人在波蘭、蘇聯境內進行大屠殺。被起訴者24人(其中一人自殺,一人因重病被免訴),14名被判死刑、2名被判無期徒刑、6名被判有期徒刑。 第十號案件,集團審判:其內容是巨大的鋼鐵企業對俘虜、扣押者、猶太人進行虐待。被起訴者11人,11名被判有期徒刑、1名被判無罪。 第十一號案件,威廉路(各機關)審判:各個機關參與至違反國際條約、經濟掠奪、大量屠殺,並提供協助。被起訴者21人,19名被判無期徒刑、2名被判有期徒刑。 第十二號案件,OKW(國防軍統轄司令部)審判:其內容是對俘虜進行虐待、殺害。被起訴者14人(其中一人自殺),2名被判無期徒刑、9名被判有期徒刑、2名被判無罪。 這個繼續審判就使人們窺見:納粹的犯罪不只是由一部分狂熱的納粹黨員來實施而已,高級官僚、知識分子、技術人員、大學教授、教師等等的社會菁英以很深的程度參與至這個犯罪行為當中,支撐著這個犯罪的社會結構。 3、西德的國內法院對於納粹時代的犯罪之繼續審判 1958年時,西德社會因為「烏爾姆射殺移動部隊審判」而從表面的平靜中驚醒,而政界也痛感有採取行動的必要。1958年10月5日,路特維希堡設立了「追究國家社會主義暴力犯罪之州司法行政總部」。聯邦議會於1965年與1969年延長謀殺罪的時效期間,1979年將時效期間完全廢止。在1960年代以後,於所有的州,都在特定的檢察單位上設置追究國家社會主義暴力犯罪的部門。 於1970年代以後,在追究國家社會主義的暴力犯罪上,聯邦共和國的檢察署與法院所進行的作業絕對沒有徒勞。假如司法部門沒有動起來,訴訟如果沒有被推動,那麼國家社會主義的犯罪之整體規模就不會清楚呈現,而且也不會被國民意識到。事實上,1945年代以後,歷史學家、社會科學家、新聞業界所疏忽的東西,於1960與1970年代時,就由檢察官、法官、歷史鑑定家將之取回,他們收集了書類、證人的證言以及其他證據手段。假如沒有司法部的這些基礎資料,絕對沒有辦法正確證明被殺害的猶太的數量。 在1980年代,多數的德國人支持以《國家社會主義的暴力犯罪》為理由而進行刑事追訴。在過去10年之間,德國的司法產生了明確的變化,在什列維斯=霍爾斯坦(Schleswig-Holstein)上級州法院的建築物的前面,就建立了紀念國家社會主義之司法的犧牲者的紀念碑,而這就顯示了這個變化。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