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司法改革之必要性

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委員、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在綜合建言時表示,台灣社會自民主轉型後,先後召開過三次類似的「全國司法會議」,為何始終成效不彰?

林認為主要原因有三個:

一、各憲政民主國家中很少有像我國一樣,在最高法院之外另行設置司法院,並讓司法院、法務部各自掌理一部分的司法行政權,從而創造出舉世無雙的「雙元司法行政系統」。

二、我國有舉世獨創的五權憲法,而司法改革議題涉及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的職權,並不是單憑司法院、法務部努力即可達成。

三、台灣歷經長期的威權統治,卻未曾戮力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不僅許多國人對於法律或司法功能有錯誤的認知,加上法律人的本位主義,都讓我們在推動觀念、法制的變革時,處處充滿險阻。

沒錯,三民主義的五權憲法基本是併裝車,而且是以黨領司法,所以有法務部的怪胎單位,讓國民黨得以掌控司法,對不聽話的法官給予制裁,以致司法從來沒有獨立辦案過。以前許多政治性案件,終審不是最高法院,而是總統,蔣介石與其兒子對所有政治犯擁有生殺大權,彷彿自己在當皇帝,所以阿歐西的法律,基本上與共產國家並無二致。東西德合併後,所有東德法官全被解職,就是因為他們違背良心,甘願當共產執政黨的走狗,對所有政治犯有不公不義的審判。

反觀美國法院,由美國聯邦法院與各州或領地的州法院兩系統所組成。聯邦法院除了專門法院外可分為三級。所有的州法院都至少分為了兩級,而幾乎所有州與聯邦法院都有著「初審-上訴-終審」的三級系統。少數的州有兩個終審法院分別管理民事與刑事案件。全美國98%的案件都是由各州的各級法院所審理。重要的是,人家法官都是獨立辦案,也絕對不會有雙重標準,哪像我們的特偵組與部分司法官,眼中有藍綠之分,遇到藍營人士會自動轉彎,遇到綠營人士則救窮追猛打,因為藍營給他們額外十八趴與養廉金,而綠營沒有。

其次是司法官的養成制度,歐美國家的法官養成過程,都是經過嚴格考核,通常是先當實習律師,再當律師,有幾年經驗後才有資格考司法官,哪像我們許多「乳臭未乾」大學應屆畢業生,只要會考試,畢業後馬上可以當司法官,由於沒有甚麼社會經驗,所以恐龍法官一堆,誤判或糊塗審判者時有所聞,對於政治性案件,尤其不公不義,無法遵守獨立辦案原則,以致常為人所詬病。而且由於沒有陪審制,讓法官可以自由心證,私底下卻生紅包,以致「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成為社會大眾的口頭禪。

總之,司法如果沒有大幅度改革,社會不會進步,人民不能團結,治安會繼續敗壞,奢談國家發展。

論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相關新聞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