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會的共識追尋

多元社會的共識追尋

人是社會性的存在,是活在與他人的相互依存關係之中,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在種種的情況下,是必須借助於他人的,而自己也是以某種的形式有益於他人。這樣的存在,作者將之稱為「你支撐我,我支撐你」的我,用另一個角度來看,其實人們彼此是「共生」的。在這個共生的世界裡,其實是存在著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明,全球化的結果就使得不同的文化與文明會緊鄰而居,也因此就產生許多衝突,在歐美,基督教文明與伊斯蘭文明的衝突就是最好的例子。面對這個情況,歐洲的許多思想家就努力要創造出使多元文明能夠共存的各種制度與思維。 一、哈伯瑪斯在現代社會中的地位 事實上,歐洲在二次大戰以後出了許多有名的思想家,例如法國的沙特、龐蒂、福科、德希德……等等,而在德國,最為大家所熟知的社會學家、哲學家應當就是哈伯瑪斯了。各位或許知道,哈伯瑪斯是個鬥雞,喜歡找人辯論,他跟魯曼、德希達、美國的羅爾斯 、加拿大的查理.泰勒等都辯論過,但是他都在與這些偉大的思想家辯論當中,吸收他人的長處而來修正自己的學說。當美國總統布希要攻打伊拉克的海珊時,哈伯瑪斯與德希達共同連署反對的聲明,這也證明了哈伯瑪斯看法的精確性。 二、意義論與語用論 哈伯瑪斯的貢獻之一就是:如何在多元社會中尋求對於法規範乃至道德規範的共識。而他的理論是從語言學賦予基礎的。 在語言學當中,處理「語言」以及「語言所要敘述的對象」之關係,是屬於「意義論」的領域,也就是說意義論所要處理的是:什麼東西被語言表達出來呢?至於處理「語言」與「發言者」、「聽者」之間的關係是屬於「語用論」的領域,也就是說「語用論」所要處理的是:什麼東西透過發言被付諸實施、被做呢? 哈伯瑪斯並沒有否定「意義論」的重要性,但是他認為如果沒有處理「語用論」的話,就沒有辦法了解語言的功能。 他認為發言者透過其發言,是在暗默之中揭舉3種的主張,要求他人承認為是妥當的(此可稱為妥當要求):1.說話者主張自己所說的話是以客觀的事實為基礎,亦即發言者透過發言主張其所說的是真的,亦即是「真理」。2.發言者是主張自己所講出來的話是以正確的規範為基礎,亦即主張自己的講話是「正當的」。3.發言者是主張自己所說出的話是基於自己的意圖,亦即主張自己是「誠實的」。 當說話者舉出這三個要求而要求聽者承認時,這種發言的行為,他將之稱為「溝通行為」,這個行為是與「戰略性行為」對立的。戰略性行為是為了達成自己的目標,而透過威嚇、強制、欺騙等把他人當做工具的行為。 他認為溝通行為是舉出《要求他人承認為是妥當的主張》而要求聽者承認,而這個溝通行為也是允許聽者對於其所揭舉的主張加以批判的。當發言者與聽者之間產生不一致的時候,溝通的行為就會移轉到「討論」。在這個討論當中,發言者的語言的真理性、正當性、誠實性就會被追問。 在這當中,哈伯瑪斯認為對於法理論來說,特別重要的就是「實踐性的討論」,這個「實踐性的討論」所要追問的就是「發言者之發言的正當性」。 三、以程序主義為基礎的法理論 為什麼這麼說呢?舉個例來說,當我們說「偷東西是不好的」時候,我們的發言是以「不要偷東西」這個規範具有正當性為前提,換句話說,發言者所發出來的語言的正當性是以《當該發言所立基的規範具有正當性》為依據。但哈伯瑪斯就提出問題說:這樣的規範可以說是正當的嗎?他認為現代的社會是多元的社會,如果要用「傳統的文化與習慣」為基礎將規範加以正當化的話,那麼這已經不可能。他認為在這個「後習慣社會」當中,能夠讓我們承認具有普遍正當性的,並不是具有特定具體內容的規範,而是「程序」,亦即為了決定《當該規範是否正當呢?》的程序。他認為某一個規範在如下的情況之下,才能被認為是具有正當性的,也就是:當某個規範被普遍遵守時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在與這個結果會有利害關係的所有相關人都參與的討論當中,所有參加者都同意該規範的時候。 四、對傳統規範觀的質疑 哈伯瑪斯進一步對於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法規範之正當性提出質疑。根據自由主義的看法,在自由主義之下,為了對於各個人能夠保障其自由行動的私領域,是要對於各人保障其擁有「私權」或「人權」,以要求其他的個人或國家不要不當的干涉他們的自由。在這種想法之下,法就是保障個人自由之存在與成立的必要條件,因為這個法會規定個人向國家要求其不作為的權利,而這個法就會構成一個由這些權利所形成的體系。這樣的法在自由主義之下,就會被承認具有道德的權威,而這個道德的權威和依民主主義所制定的法是沒有關係的。 此外,他認為依據共和主義的立場來看的時候,法會具有正當性是因為它是依據民主主義的方式而被制定的緣故,換句話說,這是在《國民自己制定法規範,自己遵守》這個意義的自由上,找到價值的想法。他認為這個想法的前提就是:國民是透過共通的文化傳承被統合,具有相當程度的同質性,而這種抽象的國民集合所形成的巨大主體就是立法者。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逸脫這個抽象的立法者的個人來說,壓抑其私人自律的法律就很有可能被制定。 哈伯瑪斯認為自由主義與共和主義的立場,在主張其規範的正當性時都是以對於規範做意義論的分析為基礎,這些都是以西歐傳統的習慣與文化為基礎。相對地,他認為規範的妥當性必須是由正確的制定程序而獲得根據的。 五、對歐洲社會的深入分析與討倫理學 哈伯瑪斯認為現代的社會是由種種不同的生活方式共同存在而且互相對立的多元社會,個人的主張以及利害互相對立並不是從今天才開始的,倒不如應該說的是,在沒有邊界的社會裏,個人在這個社會當中加以成長並把種種的規範學習到自己身上的文化傳統以及習慣,是互相異質性的東西,並彼此發生衝突,這才是問題之所在。舉個例來說,歐洲各地方是以基督教的價值觀為中心,在歐洲的各個地方裏,從伊斯蘭世界而來的外勞在這當中生根,並因此而形成自己的勢力範圍,他們在他們的居住地裏頭,按照回教的教義經營生活,並養育下一個世代,因為和歐洲的基督教文化互相接觸,雖然有時會產生多多少少的妥協和變化,但是他們想要維持自己文化的獨自性的心情,有時候就常常會變成很難妥協而且是基本教義的態度出現,而這也會因此使歐洲人對他們產生排外的態度,在德國與法國,會所以產生很嚴重的新納粹問題,其實是跟這種現象有關係的。在這種狀況之下,要決定甚麼是好的生存方式就很難一概加以決定。對於一定的文化傳統與習慣加以重視,就很容易造成對其他的傳統以及習慣加以輕視或是壓抑。這麼一來,所謂良好的生活方式的決定性基準在那裏呢?我們應該只是惰性般地生存下去呢?或是當我們處在變化的時期,我們應以即興的方式選出新的生活,並因此而滿足呢?像這種絕對的價值基準在那裏是都不存在的,而人們如果加以放棄的話,就會引導到所謂的相對主義的傾向上。 為了克服傳統與習慣的危機,哈伯瑪斯就想要以「後習慣的方式」重新建構道德,所謂「後習慣的道德」就是以多元的社會現況為基礎,要構想去建立「為所有人皆應遵守的普遍性道德規範」,而不會陷入烏托邦式的專制主義以及隨便的相對主義,因為在多元的社會之下,其實已沒有任何特定的習慣具有支配力。所謂後習慣的道德是不深入應遵守的規範之內容而只限定於規範形式的層面。為了討論某個規範是否具有妥當性?哈伯瑪斯認為必須離開日常的生活,而去組織實踐性的討論,這就是他的討論倫理學的要點。他認為討論倫理學應充足如下兩個原則: 1.討論倫理學原則(D):​ 與規範有關係的所有當事人,要站在互相對等之立場上。而參加實踐性的討論的所有的當事人要參與其中,舉出自己的主張並加以論證,努力取得參加者之同意。最後得到所有當事人同意之規範,只有這種規範才被認為是妥當的規範。實踐性討論的參加者都能夠同意的規範,才能夠要求其具有所謂的妥當性。​ 2.普遍化原則(U): 具有妥當性的所有規範必須充足下面這個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沒有強制所有的當事人接受「因為當該規範一般性的遵守而可預期對所有個人利益的滿足所產生的結果和副作用的影響。」簡單來說,大家所決定的規範,必須是:由當該規範所產生的影響不能夠侵害任何人的利益,且能被任何人所加以接受。 六、哈伯瑪斯理論給台灣的啟示 哈伯瑪斯上述的理論其實所欠缺的就是將實踐論證的實質內容加以正當化的觀點,但是他把焦點放在論證形式上的合理化、對話程序的正當性,因而在法理論上受到注意。不過,他的理論在許多國家要立刻化成現實是很困難的。台灣好不容易走上民主,但傳統的政治因素使得國會的運作還不能說是真正以溝通為運作模式的最高民意機關,尤其國民黨長期以來強迫人民接受它的意識形態,至今仍透過若干媒體與黨國體制的餘威繼續纏繞在我們的身邊。朝哈伯瑪斯的方向前進其實正是台灣邁向文明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