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從嚴!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即違《食安法》

食安從嚴!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即違《食安法》

針對下級審法院審理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案件,容易產生是否須查明添加物確定有害人體的爭議,最高法院今(2)日上午公布刑事庭決議,將統一法律見解,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即構成違反《食安法》。 至於最高院上述刑事庭決議,是否會逆轉頂新黑心油案魏應充的審理結果,最高院未表示意見。魏應充一審獲判無罪,已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中。 最高法院刑一庭長花滿堂上午指出,刑事庭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違法添加物,不論是否已經危害人體健康,就構成違反食安法,最重可判處7年徒刑。 花滿堂表示,法院在審理違反食安法相關案件時,容易產生要查明添加物「是否」有危害人體的爭議,因此根據刑事庭最新決議,只要在食品中「攙偽、假冒」或「添加未經政府許可的添加物」,均應依食安法論處,最重可判7年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花滿堂指出,與會的40名法官一致通過這項決議,且這屬於最高法院統一的法院見解,對下級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 花滿堂說,這項決議的緣由,在民國102年間台灣一連串發生多起重大食安事件,主要是有不肖業者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涉嫌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或以低劣品欺騙消費者,加上下級法院對食安規定看法不一,因此決定統一法律見解。 此外,富味鄉食品公司3年前被查獲在標示「100%純黑芝麻油」的產品中,摻入黃麻油與特黑油(炒到焦黑的玉米胚芽油),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審理認為此部分的混油無法證明對人體有害,不構成違反《食安法》罪名,僅依《刑法》詐欺取財等罪判處負責人陳文南、陳瑞禮各1年10月徒刑、均緩刑4年並各支付公庫2500萬元定讞。 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智財法院該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刑四庭審理後,依據上述刑事庭決議,今同步判決撤銷智財法院對富味鄉定讞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但因非常上訴僅能做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不能將無罪改判有罪,最高院無法自為改判,檢方也不能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