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正族語教育 時代力量推「語言二法」草案

扭正族語教育 時代力量推「語言二法」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今(14)日黨團會後記者會上公布三項法案:《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族群語言權利,扭正過去的語言教育。時力也公布《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就源地要求業者合法,並嚴格避免遊覽車駕駛超時。 針對《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時力立委林昶佐表示,很高興在這個會期之前就看見文化部在各地舉辦公聽會,很多老師也到現場參與、同感興奮。時代力量黨團在第一會期就已經提出和許多團體共同研商而制訂的《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草案。 林昶佐表示,畢竟台灣是一個多語言的國家,在大家都在關心轉型正義議題的此時,過去除了在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受到剝奪以外,有很多是廣泛的文化的權利、語言的權利、族群的權利也都受到侵害,現在大家在強調怎麼回復個人的權利、政治的權利,同時也要能回復族群的權利、集體的權利。 林昶佐說,他自己個人都記得,一直到國小講台語都還要被罰錢,到後來才不斷地經過練習,和阿嬤講台語才比較熟練,但變成到學校講台語要罰錢,很像是講台語是不對的。 林昶佐指出,扭曲的語言教育很需要《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來扭正。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9年報告中指出,台灣有九種語言是瀕臨危急,還有九種語言放在脆弱的等級,台灣各族群的朋友都很擔心,不只是日本到中華民國的時代,許多語言都被破壞到消滅,尤其現在社會上也不習慣講這些語言時,要透過國家語言平等發展法把失去的集體權利得以恢復。未來排審時,希望將時力版納入考慮、一起討論。 立委高潞‧以用則說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的特色及立法初衷。她表示,從日本時代直到現在,從過去的獨尊日語到獨尊中文,台灣原住民族十六族語言都被列為瀕危語言,尤其有九個方言已經是極度瀕危。將近九成的原住民族都使用中文,有近三成會使用閩南語,使用族語的狀況非常低,因此時代力量黨團希望透過法律的訂定,來建立一個友善族語的環境。 她表示,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特色,包括有:一、營造友善族語環境。翻轉歧視的眼光、推動對語言的包容和推動。二、族語現代化、數位化與普及化。無論在使用電腦、手機APP等此類語言數位化的功能和演進,國際在做語言復振的國家都一直在做,都有專用族語的APP軟體。我們應該要與時俱進。三、全年齡族語教育體系。和行政院版較不同之處,時代力量黨團版強調族語的教學要從零歲的嬰兒到老人都要建立完整的族語教育體系,方便族人的學習。仿效國際上做語言復振的方式,讓零歲到一百歲都能自由地使用語言。四、推動沉浸式族語教學。創造一個完整的語言環境,讓小孩一出生當嬰兒被媽媽擁抱在胸口的時候,第一個聽到的語言就是族語。去強化學齡前兒童的族語能力,也能強化族語的熟練和精進。五、多元族語推廣。不只要從生活開始,更進一步希望透過政府的政策,能夠推廣和行銷給更多人,不只是原住民族,其他族群也能夠接觸。 避免「蝶戀花」憾事重演,修法改革業者禁駕駛超時 此外,為了嚴格把關旅遊安全,時代力量黨團也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的修正條文。立委黃國昌表示,過去一段時間所發生不幸的旅遊事故,大家都非常重視且關切。時代力量黨團針對這件事情,也曾經邀集運輸業者、旅遊業者還有在第一線辛苦工作的駕駛朋友們一同召開過公聽會討論,也聆聽過行政部門在法規和執行上,接下來進一步要推動的改革方向。 黃國昌說明,時力提出第二十七條和五十五條的修正條文,主要是希望旅行業者在一開始幫所有旅客安排設計行程時,就能夠就源地、從頭地確保是使用合格業者的駕駛服務,且不可使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包括有關超時的相關規定。在運輸業者一方,有改革的必要性,行政部門也在進行修正。今天主要是針對旅行業者所需應負的業務進行法規修訂。 黃國昌說明,在《觀光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增列了第四項的規定,要求旅行業者「因執行業務而為旅客安排旅遊相關事宜時,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設施、提供符合法規要求之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並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人違反相關法規有關超時工作之規定。」 黃國昌表示,目前相關規定有放在「旅行業管理規則」中,但出現兩個嚴重的問題。首先是規範密度太低,再者規範內容沒有擴及到有關超時工作,只限於運輸交通管理相關法規中,並沒有擴及到勞動基準法等應該避免超時工作規定等,導致在適用、執行績效上都非常差。 黃國昌表示,他曾去文要求交通部針對行政命令的執行狀況提出說明,結果發現過去五年只有一件裁罰的經驗,導致不管是規範面上出現問題,在執行面上都出現問題。因此時代力量黨團認為有必要在二十七條一方面規範旅行業業務範圍的同時,同時也將這些規範行為義務提升到法律層次。因此第五十五條是配合第二十七條去課予增加除了罰鍰之外,同時可以廢止執照。在之前蝶戀花事件中,大家會發現,是否予以廢止營業許可事實上並不是在旅遊相關法規,而是用到《消費者保護法》才有辦法去讓蝶戀花停業。 時代力量黨團認為,針對旅遊業者要回到《觀光發展條例》,針對其行為義務的課予,以及在違反時的法律效果,一併予以訂明,藉此透過法規的修正,去強化未來主管機關在針對旅行業的行程及其安排的車輛駕駛時,進一步的管制作為和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