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基法推動會過半委員連署 指控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牴觸憲法

原基法推動會過半委員連署 指控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牴觸憲法

由行政院長林全擔任召集人的《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將於30日召開,而最近引起不少原民團體反彈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也在開會前就成焦點,在政府機關代表以外的28位委員中,有過半數的族群委員及專家學者共同提案,表示原住民會於2月14日發布的劃設辦法版本,有牴觸《憲法》、逾越母法之虞,希望能廢止或變更,以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日前公告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因排除私有土地,引發不少原民團體強烈反彈,從2月23日開始就在凱道搭帳篷夜宿,訴求「部落土地、部落來劃」,以維護原民傳統領域完整,228前夕,甚至由台東阿美族都蘭部落搶先宣告傳統領域範圍,無論公、私有土地開發均須經部落同意;多個部落也串聯升起狼煙,訴求「部落土地自己劃」。昨(5)日更有超過200名來自全台各部落的原住民青年在凱道集結,以傳統歌舞表達訴求。 《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的委員們,也正式對外宣布將在月底的推動會上,提案廢止或變更目前公告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他們指出,原民會僅以《原基法》第21條第4項為依據訂定《劃設辦法》,所謂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既有原住民保留地、部落和部落周邊的公有土地。 提案委員們表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劃設範圍僅限公有土地,是將諮商同意參與權範圍曲解為傳統領域範圍,不但窄化傳統領域範圍,更合理化歷史不正義結果,有牴觸《憲法》、逾越母法《原基法》授權之虞。 提案委員們表示,原住民族與其土地和資源間存在的關係是超乎世俗且非常深厚的,土地是生存空間,也支撐著原住民族的集體存在,《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肯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含傳統領域權),要求國家歸還各原住民族自己歷來擁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領土(亦即傳統領域)、土地和自然資源;對於歸還確有困難者,則給予公正、合理和公平補償。 提案理由中也提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明文保障原住民族土地權利(含傳統領域權)及發展權。 馬耀・比吼也製作懶人包,指出原住民的「傳統領域」的概念跟「所有權」的概念不同,即使是私有土地被劃入傳統領域時,這些土地的所有權不會改變,不會立刻變成原住民部落的土地。只有當這些私有土地要進行商業性的大規模開發時,例如興建大飯店或開採礦產,需要徵求部落的知情同意;如果只是小規模私人非營利使用這些土地,則不須徵詢部落的知情同意。 提案委員有Iban Nokan(泰雅族)、瓦旦吉洛Watan Diro(賽德克族)、喇藺.猶命(泰雅族)、豆冠樺(賽夏族)、布達兒.輔定Putar Futing(阿美族)、鍾文觀Sifo.Lakaw(阿美族)、久將.沙哇萬(卑南族)、楊萬金(太魯閣族)、葛新進(拉阿魯哇族)、潘秀蘭(噶瑪蘭族)、吉娃思.巴萬(賽德克族)、伊央.撒耘(撒奇萊雅族)、官大偉(泰雅族)、謝若蘭(西拉雅族)、陳雙榮(阿美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