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司長兼礦務局長 角色混淆錯亂!管碧玲批五大「曠業」

礦業司長兼礦務局長 角色混淆錯亂!管碧玲批五大「曠業」

立委管碧玲今20日(一)指礦業業務猶如「五大曠業」,不僅法令老舊、保護財團、欠缺罰則,還有霸王條款,甚至礦務局至今僅以組織暫行條例與礦業司合署、司長兼局長,角色易混淆錯亂。 此外,管碧玲表示,檢視經濟部掌管的礦業,可說問題叢生,她直指有「五大曠業」:組織無力、霸王條款、保護財團、欠缺罰則、法律老舊,管碧玲要求經濟部務必儘速修訂相關法令。 經濟部所屬機關皆有組織條例,唯獨礦務局迄今僅有暫行組織章程,管碧玲今3月20日(一)質詢經濟部,她指礦業司長兼礦務局長;礦業司掌理礦業政策、但礦務局常須為業者解決問題,兩者角色容易衝突,司長長期兼任局長實有不妥。 管碧玲指出,民間社團已指礦業法第31條、第47條是霸王條款,不僅如此,第53條還准海上礦業免繳礦業權費,各種礦業更能以其營業稅或礦產權利金,「照額核減」礦業權費,難怪長久以來國家礦業權費收益少得離譜;此外,業者只需使用礦區後再實施水土保持計畫,即使不遵守也無罰則可處罰。此外,礦業法第27條雖有排除可設定礦業權區域,卻處處有後門,整體而言可說相當傾向保護礦業利益。 由於目前院版礦業法修正草案僅針對原住民傳統領域之修訂,管碧玲認為難令人滿意,要求經濟部應加速檢討礦業業務及礦業法令,修補過時的法律及觀念,別讓礦業繼續成為「曠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