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車人民公敵 交通部濫權迴護

噪音車人民公敵 交通部濫權迴護

鑑於改裝噪音車或超跑噪音車,噪音價響「嚇壞人」,立法院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增訂「汽車拆除滅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者」,處罰六千至二萬四千元的罰鍰,並當場禁止行駛及加交通講習。此條款是比照同條其他四款「危險駕駛」同等並列看待而規範的,可見立法院對於噪音車之惡行是採嚴厲制止的原則防範,但此防噪音車的「天王條款」,在交通部一紙曲解法令解釋函下,完全「破功」,有訂等於沒有訂,交通部居然凌駕立法院或大法官當起法律的「解釋者」,難怪近來噪音車愈來愈囂張,製造爆噪音可以讓心臟病患嚇出病來,也苦了警察丶環保和監理三相關主管機關,用「大陣仗」聯合稽查噪音車,好不容易才抓到噪音超大恐佈的噪音車,居然只能開罰一千八百至三千六百元的「小單」,道交條例六千至二萬四千元及禁止駕駛及道安講習的重罰完全用不上,只好「乾瞪眼」,交通部有司已涉濫權凟職! 有關於噪音車問題,近一年來尤烈,這和交通部曲解法律完全正相關。噪音車取締處罰相關法令包括環保署主管的「噪音防制法」,對超標汽(機)車處一千八百至三千六百元罰鍰;其次是同法對汽車高音喇叭處理九百至一千八百罰鍰,除罰責太輕,無嚇阻效果外,適用上並無疑義。 但關鍵問題在於噪音車輛的處罰,在「噪音防制法」第11條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均分別訂有相似內容和大不同的罰責。前者謂汽車聲音超過規定標準者,處一千八百至三千六百元罰鍰;後者則視同嚴重超速(超限60公里)/違險駕駛/違規競速和競技/逼車等嚴違規駕車行為,嚴予處罰六千至二萬四千元罰鍰,當場禁止駕駛及事後需複檢及參加道安講習,否則照次罰等,其條款為43條第1項第5款: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即屬獨立犯法行為。 但交通部卻無視於立法院的三讀和總統公佈法律的效力,居然在去年2月以函釋方式,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做出解釋,謂該款和其他「危險駕駛」條款同列,意即謂該款成立要件是要汽車駕駛人先有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前提下,始得以43條規定舉發,否則要回歸噪音防制法第26條「變更排氣管後產生噪音之行為」處以一千八百至三千六百元罰鍰,也不必禁止駕駛複檢及交通講習⋯⋯。 交通部此項函示,還蠻「大膽」和「天才」的,最基本的是沒有法律「競合」觀念,完全忽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特別法」,第一條即明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交通部怎麼可以把環保署主管的「普通法」噪音防制法,拿到自己主管的特別法前面優先使用呢?這不是自我閹割推諉塞責嗎?其次,更嚴重的是,道安條例43條第1項第5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法造成噪音」的條款是完全獨立而存在的,和其他「危險駕駛」條款無干,但交通部居然把它和其他四款「危險駕駛」綁在一起,謂前提要有「危險駕駛」後,才有噪音處罰規定。如此,交通部的行政命令已凌駕法律之上,有效嗎? 令人氣憤的,由於交通部此項曲解,被許多改裝噪音車主和重機噪音車主拿來當「䕶身符」,而部分縣市首長也因某些「機車族」頻施壓力,而做出不合法律的「鋸箭法」措施,例如每月通常由警丶環丶監實施數次噪音車聯合稽查,出動先進儀器和大批人員攔檢改裝或超跑噪音車,費盡力氣攔測到高噪音的車子,結果呢?擁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嚴懲權力的警察和監理單位,並不依法開單處罰,而是由環保單位依「噪音防制法」分噪音級數三級處一千八到三千六的罰鍰,至於該車「有沒有拆除消音器或其他方法造成噪音?」的情事,則交由屬交通部主管的公路總局監理所站另日擇期「複檢認定」,如確定有,再依道管條例處罰。 「魔鬼藏在細節中」,聯合攔檢有警丶監丶環三單位,其實現場就可以檢查和認定有無拆除滅音器?其實縱使沒有拆滅音器,只要用儀器測量超過標準,即觸犯43條第1項第5款後半段「或其他方法造成噪音」的禁止規定,即可當場開罰六千至二萬四千元丶禁止駕駛丶要求複檢及交通講習⋯⋯,果如此,還會噪音車滿街跑嗎?而目前縣市普遍採用的環保單位「開小單」,不痛不癢,改天通知複檢嘛,只有白痴才不會把消音器裝回去複檢,或調整音量去複檢。說白了,只是多跑一趟而已,複檢過關率高達95%,回來又改裝成噪音車,不巧又碰上攔檢(1年機率不到1次),重來一次就是了。其實,依行政法,一項違規觸犯數種法規,擇一從重而罰,如今卻反而變成從輕而罰,對嗎? 這樣的璊頇行政,活生生天天在台灣各地重複演出,只有少數有擔當的縣市首長敢下令警方「依法行政」,其他大部分多是「放水」居多,口裡念著「靜城」口號,其實是「擾民」之源,政客如此,百姓如何安寧?又要如何自求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