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聯開宅徵民地成建商豪宅 議員批北市最大弊案

內湖聯開宅徵民地成建商豪宅 議員批北市最大弊案

台北市議員高嘉瑜與王威中今(23)日召開聯合記者會,指過去台北市政府與潤泰創新國際合作的內湖站聯開大樓,疑似遭建商潤泰鑽法律漏洞,將其商業區土地轉蓋豪宅「潤泰京采」出售。高嘉瑜批評此開發案的土地100%是公有地,甚至其中88%是透過徵收而向民眾取得的土地,被拿來給建商蓋成商場、豪宅與百貨公司,這樣的行為其實無異於日前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美河市弊案。 高嘉瑜指出,北市府的內湖站聯開宅在2013年便曾受到監察院糾正,認為本案辦理過程「顯有違失」,當年被規劃為作停車場使用的交通用地而徵收,實際上整棟大樓卻有超過3分之1作為商業用途,失信於被徵收的原地主。 各機關稱過程一切合法 捷運局:是用語上有誤解 捷運局聯合開發處長魏國華於記者會現場回應,其實關於內湖站聯開宅這塊土地的使用,其中3分之2的容積要做為停車場使用,但其實另外3分之1的容積與獎勵容積,是可以比照商三作一般使用的,且捷運局都有在投資契約上面規定,將來投資人必須依據都市計畫以及相關建築法規,去規劃往後的使用方式。 魏國華指出,會認為交通用地是不能拿去做開發,那是早期因為「交通用地」這個都市規劃上的名詞而產生的誤解,其實早從1999年開始,相關法規就已經作出用語上的修正,改成「聯合開發區(捷)用地土地」;魏國華指出,目前交通部更在推動修法,將這個名詞正式定義成捷運開發區,把這個用地的名稱弄得更清楚。 關於名義上為商業區事務所,實際上卻作為住宅使用的做法,魏國華表示,捷運局招標時有發函強調,載明只能做事務所使用;建管處使用科正工程師李秋林則表示,依照潤泰的做法,其實並不用變更其使用執照,當初捷運局招標時便有載明上述細節,其實這裡就是商業區,變更做住宅使用也沒有問題。 對此,高嘉瑜則批評,當初被徵收的地主,都以為這裡都是要做停車場用,現在不但被當作商場,更有一大部分被行銷成豪宅出售,成交約莫5成,這對原地主而言是莫大的諷刺,但捷運局卻無法可罰、都發局也無法可罰,這可謂台北市最大的一次利益輸送。 王威中更批評,此案歷經過去馬英九、郝龍斌市長任內,現在更有柯文哲強調要公開透明,但實際上很多聯開案的利益輸送都是黑箱、沒有透明。王威中質疑,過去美河市案市府賠了日勝生鉅款解約,此案卻續行照做,難道是因為尹衍樑跟市長柯文哲的關係好,所以可以不用同一套標準嗎? 王威中呼籲,希望北市府在柯文哲的市長任期內,不要又搞一個弊案出來。 高嘉瑜與王威中指出,內湖站聯開宅被潤泰拿著交通用地的名目、商業區的容積獎勵,蓋成豪宅販賣牟取暴利。圖/程士華 高嘉瑜表示,這個不符合法定使用名目的豪宅,已經在PTT上產生一定的討論度。圖/程士華 捷運局:與美河市案法源不同,不違憲 大法官釋字743號解釋,關於「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合開發案?」的釋疑,大法官認為,按照《大眾捷運法》第6條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於其理由書中亦載明,「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而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續將原屬人民之財產移轉為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之疑慮。」 魏國華表示,內湖站這個案例,是直接使用《大捷法》第7條協議價購的方式來適用辦理,當時經協議不成,才依法報請徵收,此情況跟第6條的徵收並不相同,不在大法官釋字743號的函示範圍。 對於捷運局的說法,高嘉瑜怒批,儘管法源不同,但釋字743的解釋精神非常清楚,以公益為目的徵收的土地,不能移轉作私人使用,捷運局的說法是完全罔顧大法官的精神。魏國華則再回應,《大捷法》第6條是為了捷運系統用地才去徵收,《大捷法》第7條是為了聯合開發,協議不成才會徵收,兩者目的不同,辦理過程也不同。 王威中則再進一步表示,捷運局的說法反覆跳針,當初就是因為有欺騙民眾的行為,先用交通用地為名,才會造成協議不成,民地被徵收、民眾被排除的情況。王威中說,內湖站聯開宅的做法,就是強徵民地,再將土地轉交給財團,蓋出非常誇張的附屬設施,讓建商獲得高額回饋,這就是這10年來的聯開案弊案手法3部曲。 王威中說,如果市府單位真的認為被鑽了漏洞,無法可管,就應該爽快點出來承認錯誤,而不是忽視掛羊頭賣狗肉的狀況,掩耳盜鈴當作什麼都沒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