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綠營還沒執政,就要掩耳「背離」民意?

[專文]綠營還沒執政,就要掩耳「背離」民意?

針對我國法院對詐騙案普遍量刑過輕,導致台灣變成「詐騙王國樂園」,嚴重影響國際聲譽乙事,國內要求加重刑罰聲浪高漲,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和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卻「獨排眾議」,認為現行刑罰已可以形成嚇阻,不必修法加重刑責。筆者對兩位要角看法的評語是「理論對,實務錯」,流於學者象牙塔之見,棄實務虛。 台灣是電話詐騙的「發源地」,也是「外銷國」,華人世界(尤其中國和台灣)每年發生數萬件以上、數百億金額詐騙案,百分之九十九和台灣人有關,由於網路通訊發達,詐騙機房可設在境外任何地方,無遠弗屆,一大批台灣人連非洲肯亞都去長期「旅遊」。其可惡之處,罄竹難書,詐騙對象當然是語言相通的華人。 邱太三曾任檢察官,黃國昌更是太陽花學運領袖和炙手可熱的時力主席丶立委,都不是「書呆子」,但在本案見解卻是太「理想化」。他們舉例刑法339條普通詐欺案,最高可判5年,一罪一罰,如有數案丶數十案,法官最重可判之20年徒刑,認為不可謂「不重」。此角度切入見解固然不錯,但如從另一端低罰角度來看,詐騙案可判五年以下丶拘役丶罰金,或電信詐騙案1至7年徒刑,如一案都判一年,一百案加總起來也可判一年,只要加總刑度不低於任一件最高刑度即可,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更不要談拘役丶罰金了。而二年以下徒刑,法官是可以宣告緩刑的。另據檢察機關非正式統計,電話詐騙案平均刑度約1年左右。 故而,邱太三和黃國昌「最重可判20年」説法的對立面卻是「最輕可判拘役或罰金甚至1年徒刑並給予緩刑」,縱使百件丶千件都一樣,兩者刑責天差地別,但實務上卻常常出現「後者」,難怪中國或台灣受害民眾咬牙切齒,但又奈何?如今中國逮到機會,又有管轄權模糊地帶,豈肯做「軟腳蝦」?一判就是十年以上,最重無期徒刑,中共政權也懂得藉機「消弭民怨」的啊! 邱太三又說,未來將要求檢察官對類似詐騙案「從重求刑」,這又有「打高空」之嫌,檢察官「求刑權」在刑訴法上並無根據,法官拿著「獨立審判」的尚方寶劍,檢察官求處重刑,法官輕判甚至緩刑或無罪,多有所在,頂新黑心油案即是顯例。而目前「行情」,大型詐騙䅁主謀量刑多在二丶三年,幫助犯在一年左右或甚至緩刑。主審法官大多是佛心來著,有那個詐騙案到達刑法最高5年或7年的?更不要說邱太三倆所謂的20年了,原因為何?在司法界打滾了十數年的邱太三真的那麼「古意」嗎? 更值得注意的是,同屬綠營的時代力量主席黃國昌,或許受了邱太三説法影響而未深入研究,16日到台中參加一項修憲演講時,答復媒體詢問,也是認為現行刑法339條(5年以下徒刑丶拘役丶罰金)及339條之4(3人以上或以電話等詐騙,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的刑罰已足夠阻遏職業詐騙,不必再修法加重刑責。問題是,如果刑罰規定足夠,為何各種詐騙案如野火延燒到全世界華人地區?黃國昌的看法是治安單位要加強偵辦力道及破案率,才是主要。但他顯然對法官審判的品質百分之百放心,所以才有和邱太三一樣「最高可判20年」的推論,並以此為不必修法的理由。 另方面,藍營資深立委蔣乃辛,已提案要修正刑法339條之4罰責,對電訊詐騙案從現行1至7年,提高為3至10年徒刑,此修正方向可能比較符合實際需要,萬一法官有意放水,也不至於敢減到2年以下並緩刑,符合受害人和大多數民眾的期待,此修正案極可能壓過綠營不修法的主張! 綜上所述,情況詭異,以往綠營在立法院的表現,百分之九十較藍營貼近民意,而藍營正是黨意脱離民意太遠,才會遭到崩潰性教訓。而在本案,暫先撇開主權或管轄權爭論不談,絕大部分的民眾都認為台灣司法輕縱詐騙犯是鐵的事實,而且矛頭指向刑法規定丶檢警偵查和法官審判都大有問題,但現今綠營還未正式執政,卻迫不急待「主客易位」,扮演以往藍營輕忽民意的角色,新位置還沒坐上去,就換了腦袋?天下事吊詭莫此為甚! 奉勸馬上要執政的新政府,傾聽人民聲音貼近民意的「務實」很重要,好的執政並不一定要多高明的學位和「知識」,但豊富的「常識」和周詳考慮則不可缺,否則容易流於「務虛」,良心用意再好都沒有用,終究會是失敗收場,重蹈藍營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