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蛋怎麼破?謝志誠:北市府揮出「零代價的全壘打」

巨蛋怎麼破?謝志誠:北市府揮出「零代價的全壘打」

大巨蛋安檢未過,北市府和遠雄集團仍隔空較勁,是否拆蛋或拆商場或另有他解?市府硬得有道理嗎?台大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系退休教授、前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執行長謝志誠比較BOT二大案「高鐵」及「大巨蛋」法源與合約指出,市府要遠雄拆蛋、拆商場,甚而拒絕照價買回,或者要終止合約、強制接管,「似乎都有所本」。 謝志誠分析此案「價值與代價」認為,台北市政府堅持「沒有公安,沒有營運」的價值,要以「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為由,主張「乙方(遠雄)的資產不符合本計畫所需,得不予收買而限期乙方移除」,揮出「零代價的全壘打」。 謝志誠昨(19)日在網路上分享了一份38頁的PPT簡報《從合約看巨蛋怎麼破》,開頭簡單介紹台灣第一個BOT案:台灣高鐵BOT案來龍去脈與法源,大巨蛋案「也是一個BOT案」,法源依據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一樣有「甄選委員會」,一樣得「討價還價」,但2個BOT案條件不同。 「(甲方)是台北市政府,(乙方)是「遠雄巨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後簽的約叫《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畫案興建營運契約》」,簽約時間是2006年10月3日」,他指出,遠雄巨蛋因為是BOT,政府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就得簽訂興建營運合約,載明「興建、營運及移轉」、「權利金及費用負擔」、「缺失、違約、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認定與處理」、「爭議處理及仲裁」等事項。 BOT廠商變聰明了?高鐵期滿還千億 遠雄權利金「零」 謝志誠分析特許年限,包括「興建期」與「營運期」,巨蛋是50年,高鐵則是35年;至於在權利金(回饋金)的部分,高鐵營運期每年提出稅前營業利益10%,並定有累積回饋金的標準。依他對合約的分析,在35年特許期限屆滿,政府累計至少取回1080億的回饋金。 相較之下,遠雄巨蛋,則是「零」營運權利金。 而在履約保證部分,高鐵的履約保證金在興建期是150億,約佔簽約前工程預估經費4.6%,營運期間則是50億,每年遞減5億;相較之下,遠雄的履約保證金是3億(佔工程費用1.5%),開始營運後退還2億。從數字看,儘管高鐵提出的履保金金額高出不少,但就其佔預估工程費用比例,仍較巨蛋高3倍。 缺失、違約認定都不利遠雄? 「資產不符計畫所需」成敗筆? 至於大巨蛋雙方爭議如何解?謝志誠挑出「缺失、違約、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認定與處理」、「爭議處理及仲裁」合約相關規範分析,說明爭議解決流程,包括「協商」、「成立協調委員會」、「提付仲裁」等,並特別註明「爭議處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契約」。 在缺失認定處理上,他指出,合約中並未提及「甲方(市府)的缺失如何認定」,而對乙方(遠雄)來說,除合約明載的違約事項外,乙方如有不符合規定者均屬於「缺失」,但問題是「誰認定」?而市府除了依約對缺失罰款外,若缺失足以影響計畫執行,「甲方(市府)得逕以違約處理」。 而在違約的認定與處理上,對市府來說,「若有延遲或違反其基於合約之義務,導致乙方遭受損害者」,遠雄可要求市府「限期改善」,並協商彌補遠雄損害,協商開始90天未達協議,遠雄得以書面通知市府終止合約。 而遠雄的違約行為,依合約規定則包括:「未依約如期提出融資協議書或融資契約」、「擅自停工」、「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聲請破產或財務狀況異常」、「缺失逾期未改善,且缺失情形足以影響計畫執行,經甲方逕以違約認定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計畫執行且情節重大者」。 若遠雄違約,謝志誠指出,合約中對北市府「暫時接管(由融資機構)」、「強制接管」均有規範;「暫時接管」有《促參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2條,「強制接管」則有《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及《促參法》第53條第2項作為相關法源依據。 此外,不論「終止合約」,或通知後逾期不改善缺失,或「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都可強制接管;至於終止合約後的賠償亦有相關規定,但合約終止後的權利義務「雙方另行議訂」。 謝志誠認為,拆蛋、拆商場、照價買回「似乎都有所本」,強制接管、終止合約「也都有所本」,但問題是所持的理由「站」得住腳嗎?夠「支持」自己的訴求嗎? 他認為合約中「發生在開始營運前:若甲方認為乙方的資產不符合本計畫所需,得不予收買而限期乙方移除」的規定,讓市府「揮出零代價的全壘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