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曾志超】從美中關稅案看WTO爭端解決機制
作者為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世界貿易組織(WTO)專家小組日前認定美國對中國大陸實施報復性關稅做法,違反國際貿易規則。未來美國仍可透過上訴程序救濟,但由於上訴機構法官不足,可能讓該爭端懸而未決。從本案談出WTO功能逐漸衰退,以國際貿易為命脈的台灣,應及早提出因應對策。
雙邊諮商程序
WTO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根據其官網統計,目前共有160多個會員,占世界貿易的98%,目前還有超過20個國家正在尋求加入。WTO是全球唯一處理國家間貿易規則的國際性組織,會員國之間經常在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貿易、投資以及反傾銷等問題上發生爭端,故有賴其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之。
WTO爭端解決機制類似司法制度,惟國家間的紛爭畢竟與主權國家內的爭議有別,無論在程序與執行都有相當大的差別。優先以爭端國達成協議為目標,故雙邊諮商為爭端解決程序的第一步驟。
當會員國發生爭議時,爭議國就可向爭端解決機構(簡稱DSB)尋求解決,根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在爭訟程序之外,經爭端當事國同意,亦得自行約定採取斡旋、調解及調停之程序(DSU第五條),秘書長得依其職權,提議展開斡旋、調解及調停,以協助會員解決爭端。
本案亦是如此,自2018年4月13日起,美中雙方就針對該爭端,提出七次以上的諮商請求,雖然因為二國歧見甚深,未達成結果,但至少雙方已就爭點提出多次的意見。
爭端解決小組
當案件諮商程序在60天內無法達成協議,就會進入訴訟程序。須由指控國請求成立爭端解決小組(Panel),開啟審理的工作,不得由WTO依職權啟動。爭端解決小組原則上由3人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惟在小組設立10日內,經爭端當事國同意後,小組成員可增加為5人。
本案係因美國認為中國大陸侵犯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等不公平貿易行為,違反1974年《貿易法》301條款,而對大陸進口2,340億美元商品課徵報復性關稅,中方則指控美方違反WTO規則。美國反指其根據GATT 1994 Article XX(a)保護美國公眾道德所必須採取的措施。不過爭端解決小組卻認為,美國無法說明加徵關稅如何有助於達到公眾道德的目標,最後認定美國違反WTO規則。
上訴程序淪為形式
當事國不滿爭端解決小組所做的裁決,仍可向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進行上訴。依據DSU第十七條規定:上訴機構應由七法官所組成,每一個案件應由其中三法官處理。上訴機構成員應採輪流方式處理案件,輪流方式應依上訴機構作業程序之規定。
上訴機構裁決之後,若認定某一措施不符合某一內括協定之規定時,應建議該相關會員使該一措施符合協定之規定,要求敗訴會員國立即或在「合理期間」履行裁決。惟若其不履行裁決,勝訴國只能請求敗訴國進行補償談判。
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機構法定編制為七名法官,但在美國刻意抵制下,WTO上訴機構法官任期屆滿後,就一直無法補足,現在僅剩下一名法官,使得上訴機構未達三名法官,上訴程序根本無法運作。易言之,只要美國提出上訴,在上訴機構無法審理下,該項案件將呈現懸而不決的狀態。
WTO功能大減
川普多次質疑WTO,並威脅退出。因美國抵制上訴機構法官任命,使得上訴機構停擺,爭端解決機制為之癱瘓。其他會員國恐有樣學樣,造成WTO功能失效,讓大國為所欲為。台灣為蕞爾小國,高度仰賴國際貿易,將首當其衝,故應關注此一趨勢,儘早與主要貿易夥伴簽訂FTA或融入國際經貿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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