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當法官浪費司法資源

談判、律師、法官、委託人、檢察官(圖片來源: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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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司法資源」這六個字,經常見諸報端,或出自部分政治人物之口;然而,當這六字出現在判決書裡的時候,後面接續的文字,往往是:行為可議、實屬不該、誠不足取、不宜輕縱,甚至還有法官寫下「法紀觀念偏差」(新北地院判決書,108年度簡字第7081號)。

可見,浪費司法資源是會讓法官嫌惡的負面之舉;說不定,還有被告在法官認為「不宜輕縱」下,遭到更重的刑罰。但是,當法官浪費了司法資源呢?

「老邱」是前科累累的慣竊,民國105年8月,他又在台北市塔城街停車場偷了他人轎車裡的250元零錢,警方循線逮到他。老邱承認犯案,檢察官起訴(士林地檢署起訴書,105年度偵字第15184號)。這是一樁小案,小到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3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什麼叫「簡易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刑,但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以及被判處拘役、或罰金,就可以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簡單來說,簡易判決是化繁為簡,以「簡易程序」來審判「簡易案件」。

被判刑3個月、獲易科罰金的老邱,沒有上訴。但是,檢察官提起了上訴。

檢察官認為,老邱承認是拿「磚頭」擊破車窗、下手行竊,由於磚頭具有相當硬度,他拿來作案,磚頭應該屬於「兇器」;因此,檢察官指出,應該要用刑責更重的「加重竊盜」判刑,而不是以「普通竊盜」論罪。

法官判錯了罪名?是的。上訴審法官同意檢察官見解,更改了罪名。豈料,改判的法官,也搞錯了……

根據警方現場勘查,法官從轎車車窗玻璃整片被砸毀,且窗框膠條都掉落,研判老邱的犯案工具並不是磚頭,而是「一字型」的螺絲起子。於是,法官改依「攜帶兇器竊盜」的罪名,改判老邱7個月徒刑(士林地院判決書,106年度簡上字第128號)。因為不得上訴,民國106年11月全案確定。

老邱乖乖去服刑。他渾然不知,上訴審法官是違法判決;而且,法官是在「程序」上就出了錯。

前有所述,法官用「簡易判決」有門檻限制:獲宣告緩刑、可以易科罰金……。但是,老邱被定讞的刑期是7個月,他既然沒有獲得緩刑,也不能易科罰金,所以,上訴審法官就不應該以「簡易程序」進行,而應該用一般的、常態的「通常程序」來審判。

上訴審法官錯判此案,耗費的司法資源不小:首先,此案錯審是在一年多後才被最高檢察署發現,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其次,最高法院審理後,撤銷老邱7個月徒刑的判決,把全案退回士林地院。第三,全案回到上訴審之前的狀態,士林地院要再審判一次。

被浪費的司法資源,不只如此。

本文開宗明義即說,老邱是前科累累的慣竊。他共犯下10件竊盜案,其中,這件砸車偷錢是第9案。他犯下的這10案,一罪一罰的總刑期是19年9個月。民國107年8月,高等法院裁定老邱合併要服7年5個月徒刑(台灣高院判決書,107年度抗字第1315號)。全案定讞。

但是,由於士林地院的上訴審法官錯誤審判,使得此案必須要先再次審理,待做出判決後,還要和老邱的其他9案刑期合併,再次裁定出他要坐多久的牢。

也就是說,上訴審法官的程序錯誤,使得審判體系先是白忙一場,其後還要再重來一次。而且,除了耗費司法資源,司法並付出無形的成本:備極難堪。因為,身為法官怎麼會搞不清楚法定的審判「程序」?

國人對司法觀感不佳,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三尺之冰,正是這一件件法官乖張的判決,堆砌而成。

法官會嫌惡人民「浪費司法資源」。同樣的,百姓也會,且程度恐更加濃烈。而且,當這六個字發生在法官身上時,人民的心頭也會是:行為可議、實屬不該、誠不足取、不宜輕縱,甚至是「法紀觀念偏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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