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何展旭】總統與大法官是憲法守門人?還是憲法毀門人?

蔡總統。圖/中央社
蔡總統。圖/中央社

作者為國政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

總統有無當眾喝斥大法官,是否干涉司法,近來惹得物議沸沸揚揚。總統府、司法院同聲反駁,所謂「責罵」、「喝斥」大法官並非事實,更是憑空指控,總統決不會介入司法。民進黨立院黨團也表示,總統是捍衛國家司法制度的人,難道不能關心司改變革,以及了解其中過程?況且總統可以調解院際紛爭。言下之意,總統找大法官來問事,不但沒有踰越憲政分際,更是履行守護憲法的職責。

維繫守護憲政秩序不墜之人,稱之為「憲法守門人」。「憲法守門人」一詞,現在多指的是職司憲法裁判或解釋憲法的大法官,但最早在德國威瑪憲法時期,卻是指國家元首的總統。威瑪憲法第48條賦予總統在「公眾秩序與安全受到嚴重騷擾或威脅」時,可以「採取任何必須的政策」。這原本廣泛授權總統處理國家危難的規定,寓有保護共和憲法存續之目的,也是總統被為「憲法守門人」的理由,然而諷刺的是,正因為此一漫無限制的權力條款,極易讓獨裁專制勢力抬頭,進而吞噬毀棄共和憲法。有認為希特勒就是因此將國家變成專制獨裁政體,「憲法守門人」卻成了隳敗憲政秩序的毀門人!

從維謢憲法的觀點,所有憲法機關都負有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的忠誠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 號解釋指出,確保國家憲法機關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如果因憲法機關未適時履行憲法權力,或消極不行使職權,導致其他憲法機關不能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就此而言,不只總統、大法官,所有憲法權力機關,可負有維護憲法存續運作之責,似都可稱之為憲法守門人。

既然總統負有維護憲法的忠誠義務,行使權力即必須以此為圭臬,尤其是權力分立的憲政分際,讓其他憲法機關得以順暢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更不能藉行使職權,對其他機關產生干擾與影響。依據憲法學理,司法權必須不受任何外部壓力的干涉,方能客觀公正盡其職責,此即立憲主義下司法獨立原則,故《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不僅指法官的內部干涉,同時也包括其他機關的外部干涉。

依照憲法規定,總統有提名任命大法官之權,而大法官則可審理彈劾總統。倘若總統可以藉「溝通司法改革政策」,恣意的傳召大法官「諮詢」,甚至是「質問」,如此不避「瓜田李下」之嫌,要如何讓人相信總統不會干涉司法,大法官解釋憲法的結果不會偏坦執政者?這難道不會影響司法行使職權、發揮功能,損及司法獨立性與公正性?如此行徑已然悖離維護憲法的忠誠義務,成了破壞憲政秩序的毀憲者!

憲法賦予法官獨立而超然的地位,目的是讓法官不要成為特定團體或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尤其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憲法守門人」的大法官。大法官若任由總統「呼之即來」,卑顏諾諾屈從於權位的來源,豈非將司法異化為政治工具,如何期待大法官具有諍諍諤諤的國士風骨,足以抵抗政治力不當的干涉?

總統有無喝斥大法官,或許已成言人人殊的羅生門,但總統與大法官若不能恪遵權力分立、司法獨立的憲政分際,恐成毀憲亂政的「憲法毀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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