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劉明德】修憲芻議之還給區民自治權

Justice concept, law and justice concept. Vector illustration.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政治學博士

這是一個很奇怪的事情。台灣人可以選自己的總統、自己的市長、自己的里長,竟然不能選自己的區長。有什麼理由不能選自己的區長呢?

有人說,不能選區長,是因為台灣的地方派系盤根錯節,只有不選區長(包括鄉鎮市長),地方派系才沒有生存空間。看來,地方派系是一個負面的標籤。但這樣的標籤是否屬實?是否必然如此?在我看來,從來沒有一個標準可以判定地方派系就是壞的,一定要去除。就像民進黨裡面也有派系,從整個台灣來看,不也有各個政黨,他們不也是台灣政壇裡面的各個派系嗎?有派系才是正常的,只要他們沒有違法。一旦違法,那就依法辦理。因此,能夠因為一個莫須有的罪名,就犧牲了人民的選舉權嗎?

有人說,區長官派可以提昇行政效率。事實上,這種說法沒有根據。相反的,區長民選反而能提昇行政效率。這當中的邏輯大部份人無法理解。雖然大部分人無法理解,但我舉一個例子大家就明白。民主國家效率高還是集權國家效率高?相信絕大部份人都會回答集權國家效率高,中共、北韓效率最高,為什麼?因為一聲令下,沒有人敢反抗。既然集權國家效率高,那麼,極權國家一定比較富裕了?並沒有,相反的,越集權的國家越貧窮,越民主的國家越富有。北韓幾乎是全世界最貧窮的;美國是全世界最富有的。

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悖論」呢?因為我們對效率的定義出了問題,效率不取決於執行速度,而取決於政策優劣。一般我們都會同意,民主國家的決策品質比起集權國家來得好,而且好很多。如果我以上的說法過於抽象,那麼,我舉一個生活當中的例子。路燈壞了,這時候,民選的區長跟官派的區長,哪一個人會比較快的來處理,並讓區民滿意呢?一般而言,是民選的區長。這時候,不就可以證明民選區長的效率更高嗎?

有人說,區公所不須區民代表會監督也能運作自如,這種說法就像行政院不需要立法院監督也能運作自如一樣(,兩蔣的年代就是這樣,只有形式監督,而沒有實質監督),但是,這種說法說得通嗎?當然不通。能夠說,我們就選總統就好,不用選市長嗎?不能。既然如此,能夠說,我們就選市長就好,不用選區長嗎?同樣不能。行政層級是有它的意義的。以台灣而言,過去的四級政府(中央、省、縣、鄉)固然疊床架屋、多此一舉,但如果改成二級政府(中央、市縣),那麼,就會造成權力過於集中,決策容易失誤、有些行政區被特別關照、有些偏鄉則無奈被犧牲、以鄉鎮市區為代表的地方特色也會逐漸消失,這是多麼的可惜。

有人說,區長官派就不會出現民選區長不甩市長的「窘境」。這樣的理解值得商榷,而且是單從市縣長的角度看問題。區長(包含鄉鎮市長)民選,剛好作為一種監督手段,用以制衡市縣長過大的權力,而使得任何一個涉及區級利益的政策不會被任何一個市縣長給犧牲掉。

而且,以台灣六個直轄市的區公所來看,有些區,大的像桃園、中壢、三重、中和、新莊等,這些區的人口都是三、四十萬,板橋更是達到55萬,這些區的人口甚至比基隆、花蓮、澎湖、台東縣級政府的人口還多,竟然沒有向區民負責、代表區級民意的民選區長,而只有官派的,只對市長負責的區長,這種作法欠缺民主正當性。

就我所知,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瑞士等民主國家,任何一個行政層級都有民選的行政首長和負責監督的議會,在區的層級也一樣。例如:日本東京都葛飾區的人口有45萬,該區的區長和區議員都由區民直接選舉產生,而且區議會設有40名區議員,從這一點上看,台灣的民主並不完整,反而不利於區政建設。

因此,已被閹割掉的區長以及區代表會選舉,應該回到他地方自治的本質,把區長和區民代表會的選舉權重新交還給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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