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孫揚明】香港送中條款評議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近日的香港,因為罪犯遣送大陸的相關法律條文修正案,鬧的社會大亂;而且此一亂象看來不會很快止息。雖說特首林鄭月娥已道歉並且放棄此案;但以香港當前形勢,再加上台灣民進黨的隔海放火,香港這陣子大概還有得折騰。
若純就這個送中條修正案的條文來看,其實並沒有什麼具爭議性之處;甚至可以說,這大致是符合國際行情的。所有的問題都來自對此議題有政治目的盲目政治化詮釋。
亂象所以生成,自有其時空背景。首先,這個時間點,正好坐落在六四事件三十週年附近,以香港對六四的盲目悼念傳統,此時人心浮動與社會不穩定是完全可以預期的;這個時間點被有意無意的忽視了。而當前美國與大陸的貿易戰方興未艾,以川普政府的一貫作法/甚至是打台灣牌的作法來看,說美國不會在香港事上加點彩頭,讓北京頭痛一下,似乎不可想像。
而傳統以來,香港一直是全球諜報人員的活動重鎮,在這個大事上不去添點油,好好看場戲,好像也說不過去。再加上大陸不少經濟犯,往往把錢一捲,就逃到香港舒舒服服、理所當然的當起寓公寓婆,過上流社會的日子;這些人才是最擔心被送中的,所以在反送中上,他們出錢出力也是理所當然。這如果再加上一般香港人從原來過往的驕傲心態,逐漸轉為失落、敵視,乃至演化成對未來的焦慮,這大致就可以拼湊出這次事件相關的背景。所以,香港出現反送中。
其實,更嚴苛的說,所有反對送中修正案的人(尤其是台灣的民進黨),有哪一個可曾舉出具體相關條文的問題。不信?來看看修正條文內容。
首先,條文是符合雙重犯罪原則。換言之,就是被要求遣送回大陸(或台灣、澳門)的原因/犯罪事實,應是在香港與大陸(或台灣、澳門)都是屬於法定的犯罪行為。這難倒不符現行國際相關規定?這有什麼好反的?
再次,修正案中,也規定得以遣送的犯罪行為,必須是在法定刑期最少三年以上,這真是沒有什麼好說的了;甚至已經是太過寬鬆了。我國引渡法的相關規定,則是在本刑只要在一年以上,就可以把人送走;民進黨如果不服,敢不敢先修訂我國的相關規定試試?這條又有什麼可以反對的?
又次,對於是否遣送的最終決定權屬誰。這是當前所謂反送中人士爭議的焦點之一。香港送中修正案的設定,是由行政長官與行政會議共同決定;依國際慣例,並不算離譜。國際上有經行機關審核的,也有由司法機關決定的,也有由兩個機關共同決定的。在美國則是由國務卿做最後裁定;毫無疑問,美國的這個規定,國家利益在其中必扮演重要角色,這政治介入的灰色地帶就更大了。當然,如有不服,可以向司法單位討公道;這在英國前殖民地的香港,更應如此。這個是抗議的理由嗎?
而毫無疑問,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排除條款。這是指那些不得遣送的罪行。香港立法會在這次條正草案中,居然還玩了一個幫助不遣送人的小把戲:它在附件(原件的附表一)中,一共只列了四十六種罪刑(好像香港所認定的犯罪一共只有這四十六種),而其中的十三種是明列不得遣送的;換言之,可以遣送的,只是名列這四十六種中,再扣掉的十三種後,所剩下的三十三種。這三十三種罪名,大抵是殺人、強暴、縱火、刑事恐嚇、海盗、性侵、人口販賣、虐兒、毒品、刧機、種族危害、妨礙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不信或不服氣,可以到香港立法會的官網去一看便知。
有意思的是這十三種不得遣送的罪名,大概都是為大陸逃來的經濟犯開脫的,例如破產、違反公司法、証券期貨罪行、課稅、關稅甚至包括洗錢。而現在這些反送中弄翻天的人所說的政治犯、思想犯等等,甚至連列入考量的四十六種罪刑都沒有列入。這怎麼會出現說會有政治犯、罵中共等等會被送往大陸這種說法?這種造謠技術未免太拙劣了些。不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政治本來就是相當程度的騙術;只要騙到有笨蛋願意去相信就行了。
所以這些反送中的人到底是要反些什麼,恐怕自己都沒搞清楚;這樣如果還說沒有外部的政治力介入,恐怕還真沒人信。
最有意思的是民進黨,蔡英文為了選舉,本就要一再挑起反中票房;沒事都要找點事,更何況香港大亂這正好給她撿到一把衝鋒槍,所以根本不管實情內容如何,反正先掃了再說,掃完了抹黑了,反正事情過了,誰也搞不清,誰也記不得,反正政治利益到手了;港府倒了霉,吃了啞巴虧,那是港府的事。
真正會要人擔憂的是,當前的香港,正處於一個穩步走向混亂的過程。這其實也是北京最頭痛的地方。以香港當前的情勢,如果再聽之任之,必定會走向失控;從號稱的所謂追求民主走向要求獨立;而如果北京一旦插手,不論是否有理,以香港形勢之複雜,形成今日亂象實乃必然。毫無疑問,這是北京的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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