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廖元豪】香港國安法是照妖鏡

Mainland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officials and Hong Kong officials attend an opening ceremony for China's new Office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Hong Kong, Wednesday, July 8, 2020. China's new national security office in Hong Kong got off to an early start on Wednesday with an official opening amidst heavy police presence. (AP Photo/Kin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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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騰思潮》授權全文

作者:廖元豪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中共在6月30日通過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此舉令香港、臺灣,以及世界各地都十分震驚憂慮。但口誅筆伐者多,實質回應者少。觀察這部法律以及各界的反應,香港國安法就像個照妖鏡,照出三個可笑可怖的妖精來:搖搖欲墜的「一國兩制」、後繼無力的「挺香港」運動,以及自我打臉的「臺版國安法」。

第一妖:搖搖欲墜的一國兩制

在香港基本法所規範的「一國兩制」下,香港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份,卻實施「港人治港」,擁有大陸其他地區所無之言論自由與參政權,更有著司法終審權。中央的任何干預,必須是在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方可為之。

然而,基本法第23條明明白白地規定,禁止叛國、禁止外國政治組織在香港之活動等國家安全事項,乃「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的範圍。也就是說,所謂的國家安全法,在權限分配上是由「香港立法」而非「北京立法」的。既然明文規定由香港自行立法,那北京就不該拿「等不及」、「香港立法怠惰」等任何理由,越俎代庖來制定法律。香港沒立法,北京就橫柴入灶地弄出一部香港國安法,那基本法豈不成為具文?

尤有甚者,在香港國安法中,還另外設置中央政府指派的國家安全顧問、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等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中央來「執法」!要知道,香港國安法的內容,本來就會嚴重限縮香港居民習以為常的政治自由與言論自由。現在一方面由北京立法規範,同時又可能由中央派來的人員機構執行,「一國兩制」之承諾,恐怕危在旦夕。

北京方面,雖然援引基本法第18條,以及「國家安全屬於中央管理事項」等理由,作為支持制定香港國安法的基礎。然而,既然就國家安全等事項,基本法23條已經具體規定由香港立法,那除非先修改基本法23條,否則國家安全法就是專屬香港立法的事項。北京不甘願遵守基本法23條,又不走「修改基本法」的正途,卻拿基本法18條當個巧門來達成政治目的。這不但違背習近平口口聲聲的「依法治國」,也讓人對「一國兩制」更加喪失信心。

第二妖:後繼無力的「挺香港」運動

香港人在2019年的「反送中」運動中,是多麼地慷慨激昂。而臺灣與世界各地,也是大力的聲援。當香港抗爭民眾與警方衝突時,臺灣的網路上充滿著支持香港抗議者,譴責「黑警」的聲音。臺灣各校園都有著連儂牆,學生們也發起「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連署。蔡總統更是大聲喊出「撐香港守臺灣」的口號。雖然鮮少看到實質上有任何出錢出力的行動,但至少「聲援」是很用力的。

然而,香港國安法對香港人民自由權利之侵害,比「送中條例」嚴重一百倍也不止!可是別說香港再也沒有發起如去年那般激進、勇敢的街頭衝突,在安全地區的臺灣居然也沒有太多關懷。新聞媒體與各界關心的,似乎不是「香港人還有自由嗎」,而是「我們以後還能去香港嗎」這種害怕受牽連的態度。

在去年力挺香港的民進黨政府,對香港國安法的第一反應居然是「雨天收傘」:揚言要取消港澳條例對香港的特別規範,而考慮將香港人民納入一般「大陸地區人民」的範圍。也就是說,香港人要來臺灣,將會更加困難。請問,這叫做挺香港嗎?在此關頭,臺灣政府該作的,應該是對於被香港國安法「政治迫害」的香港民主運動者,提供具體的支援—政治庇護。撇清與裝沒事,道義上實在說不通—畢竟香港反送中運動對港人來說,雖然招來香港國安法的厄運,但卻是蔡英文總統大選反敗為勝的最重要關鍵。難道香港浸信會大學學生會長所稱的「用港人鮮血換選票」,是一語中的嗎?

總之,香港國安法照出了臺灣各界「挺香港」,真的是只有「聲援」而沒有(或不敢)任何實質的行動。它同時也突顯出,要對抗中共這樣巨大的政治力量,僅靠嘴砲不僅無效,而且還有副作用。「殺君馬者道旁兒」,臺灣(與世界各地)的大聲加油,促成香港民眾更加激烈抗爭,結果倒楣的是誰?

第三妖:自我打臉的臺版國安法

香港國安法嚴重限制香港人民的政治與言論自由,絕對值得批評檢討。然而,滿口「臺灣民主優越論」的民進黨政府,在對於「國家安全法」的態度上,似乎與毫不民主的北京、香港政府,沒啥兩樣。在去年修正或通過的各種國家安全法令,其粗糙與嚴苛,甚至不亞於香港國安法。這樣想當華人民主的燈塔,拿臺灣民主來恥笑大陸,恐怕沒這個臉。

先說態度。中共硬要跳過香港基本法 23條而自行制定香港國安法,就是因為他們把「國家主權」、「防制境外勢力」、「鎮壓反對者」看得比法治、人權,乃至一國兩制,都重要得多。而臺灣呢?蔡政府去年硬要推「國安五法」的修正,又推出一部極粗糙且造成寒蟬效應的「反滲透法」,不也是基於相同的考量嗎?如果蔡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可以急就章推出這些大有問題的法律,那中共不也是如此嗎?這樣說來,誰都可以罵中共,但同病相憐的蔡政府可能是最沒有資格的。

說到內容,坦白說,香港國安法所列的四種犯罪類型(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立法「技術」上都遠比去年修改的「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精緻得多。而在「內容」上,除了「分裂國家罪」有著臺灣舊刑法一百條處罰單純言論的影子外,其他各罪都是針對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而處罰。就以被恥笑為「玻璃心條款」的29條第1項5款而言,它起碼還規定了「非法方式」加上「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件。也就是說,香港國安法這些規定,多半不會處罰「原本合法之行為」。只是針對動機不良或與境外勢力合謀者,加重其刑。

可是,號稱民主國家的中華民國,去年通過的「反滲透法」卻將選舉站臺、為候選人宣傳,以及推動公民投票等臺灣人最珍視的政治權利,都納入犯罪構成要件。而所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要如何界定,又與香港國安法的「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規定一樣,極不明確。加上「反滲透法」幾乎將全中國大陸的各大學與重要機構都納入「滲透來源」之範圍,對於兩岸學術與社會交流,負面衝擊極大。此外,「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卻沒有區分人民發起或發展的到底是「合法組織」還是「非法組織」。也就是說,即使某人在臺灣資助、發展的是百分之百的「合法組織」,甚至是合法立案的團體,只要是「為外國」而資助、發展,那也會變成犯罪行為!雖然國家安全法的「發展組織」規定,在 1996年就已經訂定,但去年修正時,又加上了更模糊的「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等要件。一個臺籍學生,可能因為聽從北京大學指導教授的要求,在臺灣參與選舉造勢活動,並做成觀察筆記,就觸犯「反滲透法」;也可能因為受上海交大教授建議,在臺灣組成讀書會,就觸犯「國家安全法」。請問,這樣的法律,比香港國安法好到哪裡去?

前總統馬英九在香港國安法通過後,指出臺灣應檢討國安五法與反滲透法,否則與香港國安法沒兩樣。政府的回應居然是說我國立法乃「透過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定,所以沒有問題。真奇怪,人家批評你法律「內容」不妥,你說本法有民主「程序」加持。這種顧左右而言他的表現,似乎是心虛了。

為了保障臺灣人民的合法權益,避免被說成與中共是「一丘之貉」,我想還是儘快修正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展現臺灣民主法治的優越(被批評願意改進),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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