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曾志超】擢髮難數的高通和解案

監察院日前針對公平會與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提出糾正,美國聯邦法院也判定高通違反反托拉斯法。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右)、曾銘宗(左)23日在立院舉行記者會,要求公平會主委黃美瑛請辭下台負責,並支持監察院追查到底。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108年5月23日
監察院日前針對公平會與高通公司訴訟和解案提出糾正,美國聯邦法院也判定高通違反反托拉斯法。國民黨立委吳志揚(右)、曾銘宗(左)23日在立院舉行記者會,要求公平會主委黃美瑛請辭下台負責,並支持監察院追查到底。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為中華經濟與金融協會副秘書長

日前美國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高通(Qualcomm)濫用壟斷地位,違反反托拉斯法,須盡速修改其不合理的授權模式。反觀我國公平會前年先重重處罰234億元,去年突然與其草率和解,未矯正高通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授權模式,且不利聯發科等競爭對手的發展。

美國聯邦法院認定高通濫用壟斷地位

美商高通公司為全球通訊產業技術的領導者,尤其在CDMA的技術與標準居關鍵的角色,許多專利技術被國際標準制定組織(SSO)內入新世代的行動通訊的標準,因此長期以來掌控多數行動通訊的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簡稱SEP),欲使用該技術標準者均須採用高通的技術,需取得其專利授權,高通採用「無授權,無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政策,不接受其授權條件者,就不販售晶片給手機商(實際上是由OEM廠代付)。且其拒絕授權SEP專利給其競爭對手,使得包含聯發科、INTEL等晶片廠商無法獲得CDMA和LTE的SEP授權。此舉不但違反了公平、合理及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簡稱FRAND)原則,更限制市場競爭。

高通為獲取最大的利益,還發明出特有的授權模式。其以整機的價格而非晶片的價格為基礎收取專利授權費,通常為整機價格的3-5%。造成手機定價愈高,收取專利授權費的費用就愈高的不合理現象,但因高通擁有太多SEP專利且態度強勢,手機廠也莫可奈何。

而且高通並發展出另一項讓手機廠又愛又恨的規定,於專利授權的同時,高通還會要求手機廠簽訂反向授權協議。易言之,手機廠需將其擁有的專利反向授權給高通,並承諾放棄對與高通簽訂反向授權協議的其他手機廠的訴訟權。此舉有助於手機廠減少專利的訴訟,等於建構一個合作聯盟,降低手機廠間相互訴訟的風險,提高手機廠與高通合作的誘因。另外,高通授權條款還有一些特有的規定,如不得挑戰高通專利的有效性;即使專利到期了仍應授權金,且不降低授權金額等。

這樣授權模式讓高通獲益匪淺,該公司的專利授權業務(QTL, Qualcomm Technology Licensing)營收雖然只占全公司營收的二成,但是2018財務年度的毛利率卻高達68%(2016年更高達85%)。然此一授權模式是否牴觸SSO組織要求的FRAND授權原則不無疑義。

美國加州聯邦地方法院就2017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控告高通一案,認定高通違反反托拉斯法,其利用專利優勢收取不合理的高額授權金,扼殺晶片市場的競爭,傷害競爭者、代工業者與終端消費者的利益。並要求高通需與手機廠重新協商合理的價格,還要求七年內高通均須受到監督,以確認其是否履行法院之判決。縱然高通對此判決仍可提出上訴,但專家認為救濟成功的機率不大,可望全面翻轉現有的授權模式。

公平會和解內容問題重重

高通近年來面臨各國反壟斷機構的調查,部分機構並對其實施重罰,2015年底遭中國大陸發改委重罰人民幣60.88億元,2016年再被南韓公平交易委員會(KFTC)罰款1.03兆韓圜,2017年我國的公平會也認定高通濫用獨占地位,違反公平交易法並裁罰234億元,創下公平會成立以來處分最高的罰鍰。然而,就在高通提起訴訟後不久,即在2018年8月9日與高通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

原處分所裁處之234億元罰鍰,美商高通公司同意不爭執已分期繳納共計27億3千萬元之罰鍰,並承諾以5年期產業方案對台灣進行投資合作,該投資包含5G合作、新市場拓展、與新創公司及大學之合作,並設立台灣營運及製造工程中心。本文以為,此次的和解有以下幾個嚴重的瑕疵:

第一、 未矯正限制競爭行為:公平會於2017年的處分,即認定高通拒絕對晶片競爭同業授權專利技術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之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妨害市場之競爭,並裁處234億元高額罰鍰。然而,此次的和解內容卻幾乎未矯正限制競爭的問題,雖可要求高通與手機授權製造商本於善意重新協商授權條款,達到降低授權金。但是仍未調整不合理的授權模式,高通至今仍未與台灣晶片商達成授權協議,引發聯發科的高度不滿。

第二、 以投資換罰款思維:和解最重要的內容,就是高通承諾在台進行5G合作、新市場拓展、與新創公司及大學之合作,並設立臺灣營運及製造工程中心。媒體表示未來高通5年內將投資台灣逾7億美元,但是從公平會的新聞稿中完全看不到金額,只見媒體報導公平會高通案召集人洪財隆委員表示,高通所承諾的5年產業合作計畫,細節涉及營業秘密,有保密協定,因此不對高通承諾細項做太多說明,但透露高通投資金額將逾7億美元,連同已繳納的新台幣27.3億元,總金額已逾當初處分的234億元。

監察院近期的糾正案便指出:「以投資換取罰鍰,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罰鍰是對於過去違法行為進行裁罰,而投資則是挹注未來產業提升,兩者如果互相取代,就是欠缺正當合理關聯性。而且是否意味,未來違反競爭法之企業,只要提供足夠投資金額,即足以廢棄過去違法行為?」而且投資內容不公開,根本不知投資內容,也不曉得是否有圖利特定廠商,更無法確定是否對台灣產業發展有利。

第三、 缺乏違反處罰機制:美商高通公司承諾在5年期間內,每6個月就行為承諾之執行情形向公平會進行報告,如美商高通公司與台灣手機製造商或台灣晶片供應商完成增修或新訂契約,亦將於簽署該等契約後30日內向公平會進行報告。惟卻欠缺高通若違反和解承諾時的處罰,洪財隆委員對媒體表示:高通這次提出承諾「非常有誠意」,也符合台灣產業需求,若未來無法履行承諾,公平會會訴諸商業仲裁。相較於前述加州法院的判決,高通須在七年內接受監管,公平會自廢武功的做法,實讓人難以苟同。公平會理應直接在和解上明文,高通倘違反承諾,得逕行處罰。而不是自認對方很有誠意不會違反和解協議,直到對方毀約再採曠日廢時的仲裁途徑救濟,且對高通毫無壓力。

第四、 未邀請產業主管機關與業者參與:高通案涉及高度的專業性,橫跨通訊協定、產業發展、智慧財產權與市場競爭等領域的問題,而非僅是單一法律規範的層面,公平會委員難以完全了解其全貌,應邀請產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以及與本案有關的上下游業者與競爭對手代表與會,至少請其提供書面資料。否則難以想像對產業所知有限的公平會委員,如何提出有利於我國產業的和解協議。公平會到執行面才邀請經濟部、科技部組成的跨部會工作小組,監督高通公司對產業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效果已相當有限。

第五、 黑箱作業細節不公開:公平會與高通間的和解細節以保密為由,內容不公開,國人連高通提出的承諾內容都無所知悉,投資金額也是該會委員透漏始知。吾等根本無從得知,公平會是否爭取到合理的內容。加上公平會針對和解案討論時,委員間發生激辯,事後原處分之調查委員顏廷棟與張宏浩遞出辭呈,糾正報告指出: 「監委欲瞭解該次討論過程,屢次向公平會調取該次錄音檔均未果,公平會竟以未經委員會決議為由拒絕提供監察院」。此舉不但已違反監察法第27條之規定,而且嚴重侵犯憲法上的監察權。

違逆公平會的成立宗旨

《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第一項明訂其立法目的為:「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次和解案可謂是完全與該法的立法目的相扞格。公平會置公平競爭於不顧,讓高通得以在台投資,換取繼續從事違反競爭行為的特權,仍可採以整機價格為基礎的授權模式;抑制台灣晶片商的發展機會,斲喪聯發科的國際競爭力;公平會號稱高通投資案「將有助於提升台灣半導體、行動通訊及5G技術發展等方面之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但對產業一知半解的公平會,和解案沒有主管部會參與,其怎麼會有能力判斷投資效益?

本文並不反對公平會與高通和解,惟和解案首應修正違反競爭秩序的行為;其次,在台投資案也應由主管機關及業者參與,才能真正有助於產業發展;最後,還需要有查核機制,一旦高通不遵守和解承諾,即可立即執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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