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法官姓「法」不姓「官」

Close-Up Of Lawyer Sitting At Table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民國109年6月4日,看到這一幕的國人應該莫不感到痛心與悲憤: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遇襲,遭刺身亡;鄭姓凶手因被法官認定罹患思覺失調,獲判無罪;李承翰警員的父親李增文難以接受判決,抑鬱而終。這天,李增文的母親慟失兒子、愛孫;李承翰的母親驟失丈夫、獨子。一門婆媳,同遭白髮人送黑髮人之慘事。

李家之慟,震動當局。上至總統府、內政部,下至地檢署、警政署高官紛紛親赴李家致哀;但是,再多的首長親至慰悼、贈金問暖,也無法消融李承翰母親的六月寒言:「已對司法沒有信心!」

民眾對司法沒有信心,多年以來,始終如此。「司法已死」的厲聲斥罵,許久以來,也未斷絕。但司法不會死去,過去沒死過,現在也沒死,未來仍不死。然而,可以想見的是,司法若無法有效改革,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度仍將不斷探底。

司法改革是項巨大工程,問題結構盤根錯節,而且枝節繁複,要談司法改革,絕非三言兩語即能道盡。不過,在眾多改革司法的良方中,切中核心的做法,無非就是「提升審判品質」。畢竟,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核心在法官。此次引發社會同情,並對司法產生激憤的「李家之慟」,正與審判有關。

從民國88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到民國105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升審判品質這個議題都沒有缺席過,甚至在全國司改會議還成為決議。但是,事隔21年了,審判品質提升了多少?

「審判」是一個細緻操作的過程,且有先後次序:法官要先「審」,才能有「判」。因此,司法當局在致力提升信譽、著手改善審判品質時,必須先誠實面對一個問題:法官是不是都具備「審」的能力?如果法官根本沒有審的功夫,「判」出來的品質與後果可想而知。

法官要具備的基本功有很多。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蹲馬步功夫,則莫過於知法識法。唯有先懂得法律規定,才能精準用法;否則,即使審對了,卻判錯了,不光是對司法信譽造成損傷,更對民眾訴訟權益造成影響。

都當了「法」官,還會有法官不知道法律內容?別懷疑……

從民國92年間開始,一名張姓男子陸續行竊被逮,且出獄後不斷再犯。民國98年,他再度竊盜;法官認定他有犯罪習性,判他必須要強制工作三年。但刑滿出獄後,他又繼續偷。

民國104年10月及11月間,張男兩度在台中市區偷路邊機車置物箱內財物;對於檢察官認為他已「竊盜成習」,平日靠70多歲老母親撫養的張男也無所謂。

法官認為他沒有正確謀生觀念,除了判處他兩罪各4個月徒刑,合併應該執行7個月之外,並判決他在服刑之前,必須要再去強制工作三年,全案定讞(台中地院判決書,105年度簡上字第162號)。但是,法官判錯了!張男前一次被判要強制工作三年,法官判得沒錯;不過,這一次不行。

因為,歸納刑法及「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凡是被判處的刑期沒有超過一年,不能宣告強制工作。張男在前一次被判要強制工作,是因為他的刑期為1年3個月(台中地院判決書,98年度易字第2082號),但這一次,他的刑期只有7個月,並沒有超過法律規定。

此案會錯判而且定讞,是因為法官不識法律內容。既是「法」官,怎麼還會搞不清楚法律規定?

司法當局要提升審判品質,不妨從灌輸「法官」的姓氏開始做起:法官是姓「法」,不姓「官」。法官先「審」後「判」的基礎,一定要熟知法律。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