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智盛】「法院打假新聞」的必要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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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兩岸政策協會秘書長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正副總統選罷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內容明定針對選舉期間廣告由法院審核是否不實,引起法界議論,就連司法院都公開表達了反對的意見。但,面對當前台灣社會假新聞充斥,相信不論藍綠,都不希望網路不實選舉廣告或消息的恣意散布,影響到自己的選情,因此,由法院做為即時處理機制實有其必要性!

「假新聞」的科技選戰模式對民主制度的侵蝕

在過去傳統的選戰模式,候選人多以實體文宣進行宣傳,如果是對競選對手作不實指控,因為涉及選舉誹謗罪,實務上可由檢調機關扣押相關文宣,已能有效降低不實文宣對於選民投票意向之影響性。但時至今日,你我皆知,競選宣傳已經更多地透過網路傳播,一個按鍵,網路資訊便能即時快速且大量傳遞,無論是FB、YOUTUBE、甚至LINE等等,幾乎是無遠弗屆又毫無時差!

但在競選期間,假如是屬惡意不實的資訊,對於候選人、對於選民、甚至對於整個民主選舉政治所造成的危害將是難以回復。依瑞典哥德堡大學研究資料顯示,全球各國遭受外國假資訊攻擊的程度,臺灣被攻擊程度為世界第一,而選舉期間之危害又更甚平日!在既有處理方式已無法解決網路上散布之不實消息或廣告之情況下,我政府確有必要透過立法途徑,思考採取更即時、更有效之處置方式。

打擊「假新聞」的他山之石---法國與新加坡

透過立法打擊網路假訊息,已經是全世界選舉政治國家逐步形成的共識。例如新加坡剛通過的「防止網路錯誤資訊和操緃法案」,以及法國「反資訊操縱法」等,但兩者管制規範之方式則利弊互見:新加坡是由行政機關認定不實訊息,並要求訊息傳播者、網路平台業者應作更正或移除相關訊息,違反者並有相關處罰。當事人如有不服,再向法院請求裁決。因此,在星國該法立法過程中,其實迭遭外界質疑,過度賦予行政機關審核相關訊息是否不實的權力,有箝制言論自由之虞。

而法國的立法例正好避免了這樣的爭議:法國「反資訊操縱法」規定檢察官、候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及利害關係人針對有詐騙或不精確資訊,有害投票正確性之虞,可以向法院請求緊急處分,法院應於48小時內裁決。相較與新加坡,法國的法制確實能兼顧不實訊息之處理及言論自由之保障!

「法院打假新聞」是捍衛民主的必要之惡

以目前行政院提交立法院審議的兩項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內容觀之,應該就是參酌法國立法例精神,並結合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緊急假處分概念,規定當事人在一定期間內,得向法院聲請「緊急限制刊播令」來移除不實內容,避免損害擴大。這樣的精神,相信在深受假新聞所害的台灣民眾和藍綠政治人物應該感同身受,而能夠理解這次的修法是捍衛我們民主價值的「必要之惡」!

因此,司法院所主張「法院不應、也不適合擔任不實選舉廣告第一線審核機關,不宜介入政治進程中的言論表達」的說法,如果放在民主與法治兩端衡平的權量天秤上,相較於由行政機關在選舉期間主觀認定所可能帶來的藍綠不信任和社會撕裂,若能由具中立性及獨立性之法院進行獨立審判,應該更沒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也能避免滋生箝制言論的爭議。換言之,面對假新聞、假訊息侵蝕我民主政治等更大的威脅,「法院打假」恐怕是必要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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