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瀚興】2020民主到期!反滲透法上路

Lady justice. Statue of Justice, Themis, Justitia in library. Justice system concept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律師

2019年底執政黨欲強度關山,旋即通過反滲透法,或言美澳紐亦有同樣立法,不會傷害民主云云,筆者以為大謬,試申述之。

類似反滲透法規定:美、英、紐、澳皆有,怎能說是威權復辟云云?知名戰史學家李則芬曾在《成吉思汗新傳》說:汴京人口《元史》認為約170萬人,然《新元史》則採信碑文記載,將「人」改「戶」,導出汴京總人口約928萬人,不僅超過金國總人口數,也比近世的紐約總人口還多,顯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做學問豈能做「差不多先生」?

同理,各國規範的法律名稱與反滲透法歧義,即便名稱同,仍須檢視內容。袁世凱、蔣中正、蔡英文,都是中華民國的「總統」,但若說歷史評價齊一,則屬痴人說夢。筆者再舉一例:當年暹羅立民法,除「瑞士」二字刪改,其餘內容一字不易,這才是『全盤繼受』。是以,目前公佈反滲透法草案與立法說明,那有兼採美、澳、紐立法?說外國有立法,所以反滲透法也正當云云,真可謂「羊頭賣狗肉」,可笑!可笑!

《刑法第104條第1項》:「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早已有類似反滲透法,防堵外國代理人,怎能說是侵害人權云云?《蘇聯檢察院對5810例反蘇維埃宣傳活動的司法複查1953…1991》,亦有類似規定:1950年版《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58條第3款》:「懷著反革命目的或其代理人建立聯繫,以及無論以任何手段幫助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處於戰爭狀態,或通過武裝干涉和封鎖的途徑與蘇聯進行鬥爭的國家的人員……」《同法第58條第5款》:「透過外國及其社會集團的代表建立聯繫、借助虛假文件或者其他手段,慫恿他們宣佈對蘇聯的戰爭、武裝干涉蘇聯內部事務或者其他不友好的行動,包括:封鎖、奪取蘇聯或加盟共和國的國家財產,破壞外交關係,中斷蘇聯締結的條約和類似行為的人員……」等語,定有明文。

「刑法有定,反滲透法亦可定」云云,然刑法104條是針對「領域喪失」,是將中華民國國土獨立於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之外,憲法增修條文目的與現行條文,主張「統一」,怎會是外患?比對前開蘇聯刑法規定,即便「極權」政體,尚須達到產生「戰爭」、「武裝干涉」、「奪取國家財產」方能成罪,非若反滲透法「國家安全」,就上綱上限,入人於罪;足見,反滲透法立法尚不及舊蘇聯,其戕害人權、恣意解釋的未來,並非難以想像。

滲透行為必須「明知」,所以欠缺此故意就不會觸犯反滲透法云云?《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6 年台上字第 377 號》:「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所登載不實之事項出於明知為前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之罪。」等語。刑法故意原則包含「直接」與「間接」故意,除非法律明文規定限於「明知」;而過失處罰限於法律有明文規定。(刑法第12條到14條以下)。

今反滲透法並未明文規定對過失處罰,然非如懶人包所稱,限於「明知」的直接故意,方予處罰;在訴訟實務上,證明無直接故意的難度,明顯比一般間接故意容易。(諸如:與未成年女孩性行為,尚且可以發育與外觀,排除明知,無直接故意。)是以,該法對無辜民眾的保護,不僅不足,更恐因構成要件不明確,而有違憲之虞。

現在「紅色暴風」來襲,當然是要「全民捍衛民主」云云。美國智庫Larry Diamond在其大作《妖風》,對現行美國《代理人登記法》認為每年有近千人為外國擔任說客,收取近五億美金,但「鮮少」有人遭起訴。試問:難道美國的對手比我們少?人權比我們高漲?但反滲透法卻要各級政府,義務舉報「反滲透法行為」,搞「全民抓匪諜,個個小警總」?不是人權倒退,什麼叫人權倒退?

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話說隋煬帝在天下大亂時,躲在江都,不願帶將士北歸。隨軍心不穩,大家商討叛變的行為,越來越猖獗,甚至直接在皇宮就議論起來。宮女通報蕭皇后,皇后說:「皇上已經夠煩了,不要打擾他。」試問:當年何曾有外在勢力「滲透」,危害煬帝的「國安」?國政不修,民怨沸騰,有再大的官位,再嚴苛的竣法,都於事無補啊!2019年12月31日,民主到期,反滲透法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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