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皓平】互不理解的以核養綠公投

重啟核四公投領銜人黃士修(右2)、核能減煤公投領銜人廖彥朋(右3)、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右4)等人27日在台北車站舉行「以核養綠,政黨輪替!全國連署行動」記者會,盼透過基層的公民力量,在各車站、捷運站宣導「重啟核四」、「核能減煤」兩個公投案。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8年4月27日
圖片來源:中央社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5月21日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議,關於人民團體所提出之「以核減煤」公民投票案進行審議,會後以限期補正後仍不符《公民投票法》規定,因而駁回「以核減煤」公投案的申請。這件事情的爭點在於公投「主文」的設計與審查的問題,而這個問題更是公投法自2003年完成立法後爭議不斷的焦點。不論是過去的「公投審議委員會」或是當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審查角色,都面臨不同時空當下的批判。

現行《公民投票法》第10條規定,中選會收到公投提案後應於30日內完成「審核」。審核是否涉及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是否有違「一案一事項」規定?是否是兩年內同一公投案重新提出?是否能了解其提案真意?是否達到公投法提案人數之規定?

就這五項是否成案的審核標準來看,公投提案人的數額,這個是相對客觀的標準,但非絕對客觀;公投法雖然設有「萬分之一」的數字規定,但何謂「死人提案」?何謂「偽造」?這仍不免需要人工判斷。尤其是否偽造,這方面仍需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公務員的個人判斷。如果這樣的數值規定都有賴人員判斷,那其他四種標準,就更存在價值議論的空間;換言之,人民所提出的公投案是否成案,其人為操作的機會不低。

就「核能減煤」公投案來說,其「原始提案」的主文內容為「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訂包含究責機制之核能減煤專法,使2030年以前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4月11日經過聽證會會議決議,要求提案團體應予「補正」,其要求補正的理由為「核能減煤」之語意不明,難以了解其真意;另外,「核能發電」與「燃煤發電」係屬兩事,建議應要修訂以符合「一案一事項」規定。

然而,個人認為「核能發電」與「燃煤發電」拆開來看當然是兩件事情,但主文的設計是「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兩者互相比較當然是一件事情,並非涉及兩件事情。但很奇怪,中選會卻認為是兩件事情。而就提案團體而言,主文所提及之「核能減煤專法」在整份公投理由書並未明述,讓人摸不著頭緒;其實,我國的電力來源未必是核能與燃煤之間的互斥關係,既然提案團體提出的是「立法原則之創制」,就應在理由書上有一定篇幅的著墨。

而提案團體在4月26日再提出另一公投主文,其主文的設計為:「你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然而這樣的主文,僅僅得到中選會「主文不得其真意」的理由而駁回。目前提案團體準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從整個公投程序來看這是最不理想的狀況。其實就這個版本的公投法設計,提案人跟中選會並非絕對對立關係,應該要相互協力,使彼此了解各自的明白,經溝通與互助讓各該公投案成案。如在公投法第10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要補正的公投案應先舉行聽證會,以釐清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如今雙方變成訴訟之兩造,將對簿於公堂。這樣的發展局勢,將成各說各話的局面,並無助於這個公投案的成案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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