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王皓平】要「阻擋」柯文哲台灣民眾黨的「組黨」嗎?

Taipei mayor Ko Wen-je watches an opera performance in Taipei on July 21, 2018. (Photo by Daniel SHIH / AFP)        (Photo credit should read DANIEL SHIH/AFP/Getty Images)
圖片來源:Getty image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台北市長柯文哲籌組「台灣民眾黨」已於8月6日舉行創黨大會,但主管機關內政部日前指出社會外界關心政黨名稱是否和「蔣渭水」等人1928年所創建的「臺灣民眾黨」同名問題,該部將依《政黨法》第8條及第25條之規定,召開政黨名稱審議會議,來認定該政黨的黨名是否有相同或類似的問題。然而,柯文哲所組織之「台灣民眾黨」有牴觸這條規定嗎?

一、經查內政部所備案的政黨,目前超過300多個政黨組織,並沒有一個政黨的名稱名為「台灣民眾黨」,亦未見有「台民黨」的簡稱稱號。就「現有」之政黨並無台灣民眾黨,應無牴觸問題。

二、依同法第3條規定,所謂的政黨指由「中華民國國民」所組成;而蔣渭水於1928年所組織創辦之台灣民眾黨,係於日本統治時期,當時既非中華民國,而且蔣渭水也難謂是中華民國國民。所以依現行《政黨法》及我國現有之憲政秩序難謂有違法、牴觸的問題。同樣的,扯遠一點,過去歷史上「明朝」期間曾經有「東林黨」的政治聯盟,若現今有人提案要以此黨名向內政部申請組黨,試問這樣的黨名我們要去阻擋嗎?

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作出釋字479號解釋,該號解釋指出,團體名稱之選定,攸關其存立之目的、性質、成員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自屬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而對於團體名稱選用之限制,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要件。故在中華民國的憲政秩序時空下,若無台灣民眾黨之黨名,則我們就應該保障人民團體自主選名之自由。

其實,比較棘手、麻煩的是,若有某一政黨過去依《人民團體法》或《政黨法》所成立之政黨,達「已設立」的狀態,但後因「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而不存在者,擬「新設立」之政黨可否用相同之政黨名稱?筆者認為何嘗不可,其因在於當一個政黨解散不存在時,就毋須保障該政黨之結社自由之權利;所以,新設之政黨當然可以依其組織成員之意志,以過去曾有、現在沒有之政黨名稱來新設政黨。

而就「識別」的問題來說,同樣的名稱當然會有混淆的問題,但是一個是存在的政黨,一個是消失的政黨,若中間存有相當的時間落差,那就不致會產生多大的困擾。而且,更重要者,解散之政黨,依《政黨法》第30條之規定,應停止一切活動,所以當然不能參加國內各類型的選舉,所以在選舉上,自然就不會出現混淆或政治識別的問題。

就我國目前已設立的眾多政黨來說,有「自民黨」、有「工黨」、有「共和黨」、有「共產黨」,請問國人有誰有識別的問題?有誰會認為這些黨會與安倍晉三、柴契爾夫人及川普等人有混淆的問題?而已經解散的「中華民國機車黨」,有誰會認為該黨是機車廠商或其附隨組織?

更多Yahoo論壇文章
郭台銘賣廠不是悍然拒中,而是斷尾求生!
解放軍晉升上將的「新常態」
一芳水果政治茶,實為北京對台三戰的廣義效應
工作裡如果找不到夢想時,何妨靈肉分離吧!
從日本看「台灣民眾黨」與現實的距離

相關新聞影音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