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趙少康】那些年被監聽的恐懼

抗議港版國安法(1) (圖)
圖片來源:中央社

《港版國安法》第43條施行細則今天生效,其中包含許多引人非議之處,包含「無搜索令可搜查任何地方」、「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設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擷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對於「監聽」,我個人太有感觸了。當年我在選立委的時候,謝長廷天天向我下戰帖辯論台灣的前途,可是國民黨怕我一辯論票數衝高反而害其他同黨同志落選,三令五申不許我答應辯論,最後出了下策就是選完再辯論。

等到選舉結果揭曉,我高票當選,反而謝長廷意外落選。雖然我已經沒有參加辯論的必要,但是我還是為此做了準備,找了學者在電話中討論題目,想不到電話才剛放下來沒多久,突然又有一通電話打進來自稱是調查局,因為剛剛不小心「碰」到了我的線,忍不住想要針對辯論題目給我提供意見。

這個故事聽起來雖然可笑,卻也很可怕,所以重要的事情我都不在電話裡講。馬英九當選總統之後找我討論就職演說,我就向他建議一定要在演說中強調情治人員不能違法監聽,否則人人沒有安全感。

其實不只是我有被監聽的經驗,在早年很多高官、甚至是權力層峰都逃不出情治單位掌控。以前李登輝還沒顯露台獨本性,有件事情要感謝當立委的陳揆淼,還是得託人帶口訊過去,連李登輝當到總統了還是怕被監聽;郝伯村當行政院長的時候,每一段時間都要去偵測辦公室有沒有被監聽。在那個年代,當到部長級以上的高官可能人人都有被監聽。

回到香港身上,《港版國安法》施行細則授權行政長官批准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

或許有人認為只要不搞政治、不做壞事,監聽又有什麼好怕的?照這邏輯政府也有權在任何人家裡裝攝影機記錄其一舉一動,這樣心裡還不會覺得毛毛的嗎?這很明顯是侵犯人民的隱私權。

一般來說,警方要掌握了具體線索,為了確認犯行向法官申請核發監聽票才可以進行監聽,這是法律對人權的保障,因為我們不知道執法人會不會濫權?執法人員可能會以愛國的理由,遂行自己想做的事。民主有一定的程序要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法官判監聽票,都是有其道理,正是因為以前發生很多濫權的情況。

台灣對香港有很深的感情,我們從小就看著香港,很多人第一次出國也是去香港,香港將來會變得怎麼樣也關係到台灣。鄧小平說的一國兩制不只是香港,也是要在台灣實施,很多台灣人都在看一國兩制在香港實施的成效。《港版國安法》當然牽涉到台灣,別忘了施行細則其中一條也牽涉到在台灣還有外國發生的事。

●本文由趙少康在「鄉民來衝康」節目所述觀點,Yahoo論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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