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陳國祥】公民不服從的概念被法官濫用了

太陽花學運。圖/中央社
太陽花學運。圖/中央社

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最高法院18日針對太陽花運動案件宣判,合議庭當庭指出,公民不服從行為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障的整體法益即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的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這個判決主要是針對太陽花運動的兩項爭點:「煽惑他人犯罪是否違憲?得否為目的性限縮的合憲性解釋?」以及「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之要件如何?能否於個案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法官不同意高等法院的有罪判決,據此理由駁回更審。

這兩個爭點是太陽花學運主導人士攻佔立法院與行政院是否可以免責的關鍵,也是攸關整個運動是否具有充分正當性的癥結所在。關於公民不服從是否適用本案的問題,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法律見解歧異,分別做出無罪與有罪的不同判決。在最高法院合議庭的辯論中,被告律師團認為,煽惑他人犯罪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確實侵害言論自由違憲,人民抵抗權是憲法第二條基本權的行使,不用明文規定。最高檢檢察官朱朝亮則認為,占領行政院的被告「求仁得仁」應該受有罪判決,但考量動機仍算良善,行政院損害輕微,可認同從輕處罰,但不宜判決無罪,否則就是特權。兩方各有法理依據。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時間正逢全球譴責暴民攻佔美國國會山莊摧毀民主法制的時刻,所以備受矚目,也引發各方對於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的相關概念進一步爭論。最高法院認為「抵抗權」是為保衛與回復民主憲政秩序,得以公民不服從為理由阻卻違法。這項認定被反對者認為是放任民眾可以自我判斷基於不服從概念就違法行事,只要人民自行認定,就有「公民不服從」而免責。如此一來,法律規範、國家體制、社會秩序難道不會大亂?

川粉日前闖入美國國會發生暴力流血衝突,被全球斥責背離憲政與民主法制而遭強力鎮壓,美國檢警也全力偵辦檢控暴亂違法份子。相較於美國依法執法,台灣司法直接導入公民不服從的概念發回更審,是否過度為違法者巧立免責理由而有違司法正義原則?

太陽花運動源自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主持聯席委員會,混亂中通過《服貿協議》的存查,導致抗議學生與群眾衝進立法院,隔幾天之後又攻佔行政院,被告援用公民不服從概念辯解。當時負責處理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不以為然,他基於政治學家的立場認為,公民不服從必須窮盡其他救濟的可能性都無效,最後才採取的手段,但《服貿協議》雖被立院委員會通過,還沒送到立法院院會,還是有其他可以解決的方式,何況他們攻佔立院、政院,都有用到暴力,不符非暴力原則。

政治理論中的「公民不服從」是指人民以文明、非暴力的方式,對已經別無其他方式表達反對的法律或政策,公開做出某些違反法律的行為以表達抗議,甚至採取強烈行動阻止,並且願意接受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江宜樺指出,「太陽花攻占行政院的行為跟前述標準無一符合」;如果太陽花算公民不服從,那所有非法暴行都可自稱公民不服從。

嚴格而言,學生為主的群眾以暴力方式攻擊警察、霸占國會並攻占行政院,而不只不是在街頭靜坐示威,是否可以稱之為「和平靜坐抗議」,不無疑義。而且,抗爭者在運動中指稱政府專制戒嚴,他們除了反對政府與對岸服貿協議,另外要求重新制憲或修憲,有人公然表明不承認現行憲法及政府依法治理的正當性,實已超出最高法院法官所謂為了「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而「阻卻違法」的限度。然而,被告等糾眾示威,鼓動群眾侵入公署,破壞公物之後,卻不承認有任何犯法行為,堅決不願承擔法律後果,這和公民不服從的理念背道而馳。

最高法院合議庭對於以公民不服從理由免責的要求予以認可,無論從這個概念的構成要件或是事實全貌而論,都顯有不夠周全的缺憾,難使各方信服,也無法為民眾行為與法院判決立下準繩,反而造成更多的混淆與矛盾。公民不服從的概念確實被誤用甚至濫用了,亟待法學與政治學者擯除意識形態立場,從學理與判例客觀探究,徹底釐清,讓人民知所適從,並予法院示明司法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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